第三百四十三章 ——阿尔巴人队(廿八)
包衣其实并不是所谓的“贱民”,其“奴仆”身份仅仅与皇室、宗室王公而言,在社会上则基本与八旗中的一般旗人处于同一等级。他们也可能有自己的官阶、财产和“旗下家奴”,也就是属于他自己的家奴。
“包衣”和“旗下家奴”在法律地位上有本质差别。包衣隶属于主家之外,对于国家也有隶属性。而旗下家奴则完全隶属于主家,国家若有调用,需先征得主家同意。包衣属于良民行列,而旗下家奴则被视同贱民一般。按《大清律例》,良民间殴斗致死者,凶手当判死刑。故意杀人为斩监侯;非故意致死为绞监侯。若包衣被一般旗人或汉人所杀,凶手会按照杀害良民罪行判死。即便其主人也不可对属下包衣的人身随意进行侵犯[1]。
若旗下家奴被一般旗人殴打致死,凶手仅判处枷号、鞭责;汉人殴死旗下家奴,由斩监侯减等为绞监侯。反之,包衣殴死良民,按良民相殴致死正常处理;而旗下家奴若杀死良民,应按本来罪名从重判罚。
至于“包衣”一词的记载,最早见于《满洲实录》之中。最初的起源是女真部族的下层成员、统治家族收养、接纳的非血缘关系的家族、氏族成员和部分外戚族众等。如内府完颜氏就曾因与清太祖努~尔哈赤有姻亲关系而被编入包衣。此外,还有许多追随清太祖努~尔哈赤起兵之勋戚都隶属于包衣,八旗定制后也未有变更。
起初。包衣与统治家族结成的特殊关系,使得他们成为了最获信赖,也是最忠诚的家臣、家仆和得力助手,甚至是主人的朋友。随着努尔哈赤家族势力的不断扩大。包衣的来源也日益复杂。从之前的来源又拓展至战俘、契约奴仆和获罪之人。此后,以他们作为主体的包衣成员身份也日渐稳定,开始以一个奴仆阶层的形象出现在历史之中。
“奴才明白了。奴才一定忠心效忠大清,效忠主子,也一定不会犯法!”别科托夫信誓旦旦。
“嗯。这就好!”
弘毅由此完成了对当下自己全套“跟班”的法律意识的初步普及——先是乾东五所之二所的总管太监梁功,接着是贴身侍卫玛拉,现在就是自己的这个包衣别科托夫。
“我刚才问你的两句满语,你不知道,那我就来给你说项说项吧。”弘毅很满意自己这个领导当的还算有水平。至少尚算有些“法治精神”,于是乐呵呵说起来:
“booi,汉话就是包衣。boo是满语‘家’的意思,至于i嘛,就是‘什么什么的’的意思,合起来即为‘家里的/家中的’意思。”
旗制建立后,专门设置包衣佐领、管领,在此之上置参领。佐领数量以满洲为最多,旗鼓【为包衣人中的汉姓人。有时直接称作汉军,因此常与外八旗旗份佐领内的汉军相混淆】次之,高丽、回子、番子佐领最少。
“也就是说,你是我皇家镶黄旗下的包衣佐领,那就是我皇家的家里人,家里的佐领,自己人,你知道了吗?”弘毅专拣最贴心的话说,引得别科托夫好一个激动。
“奴才叩谢主子抬爱!”别科托夫做由衷感动状。
其实,弘毅对“包衣”和“包衣佐领”的解释只是冰山一角,仅仅满足于字面意思而已,目的是为了拉拢别科托夫,收收他的心。
包衣,全称“包衣人”或“包衣佐领”、“管领下人”,是清代八旗制度下世代服役于皇帝、宗室王公之家的一个奴仆群体,主要担任府员、护卫、随侍、庄头、陵寝园寝守护等多种差使,从事管家务、供差役、随侍等,所以有“内八旗”之称,与被称作外八旗的更具军事职能的旗分佐领相对,但遇有战事包衣也应征参战。
直属于皇帝的上三旗包衣称作“内务府属”,也称内三旗包衣;隶属于旗主王公的下五旗包衣称作“王公府属”,绝大部分在关外时期就已编入包衣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