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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5 去都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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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宝对于大明的升迁捷径,还是有过一番研究的。

司法部门能最快积累功劳,更快的是兵部,打仗也能立马立功,但他一个刚刚入职的正七品文官,就算放到兵部去,就算立马赶上打仗,也不可能外放他出去当个兵备佥事啥的。

所以,司法衙门是韦宝眼下唯一的选择。

“三法司”之间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职权分离、相互牵制的特点。

大理寺和都察院的职权,在韦宝看来,是要比六部大的,自然也比刑部大!

大理寺相当于后世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察院相当于后世的纪委监察委,刑部相当于后世的公安、司法局和监狱的结合体。

后世的纪委监察委现在的老一是高官高配,最高法和最高检都是副国级高配,司法局监狱也是高官配置。

在大明这个时代也差不多!

“那,大理寺?”韦宝又问道。

韦宝明白,三法司都不错!都有机会立功。

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

《商君书·定分》:“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后世“三法司”之称即源于此。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

《新唐书·百官志一》:“凡鞫大狱,以尚书侍郎(指刑部)与御史中丞、大理卿为三司使。”

到了清朝,大理寺的地位有所下降,刑部有所加强,都察院基本上保持不变。

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在韦宝看来,是逐级递增的权力配置。

魏忠贤笑着摇了摇头:“你还真敢想,刑部都没有空缺,还敢想大理寺?没有位置。也不需要观政。”

观政是大明特色,士子进士及第后并不立即授官,而是被派遣至六部九卿等衙门实习政事,这就是明代进士观政制度。

此制度肇始于洪武十八年,贯穿有明一代,奄至明末尚存。

重大案件皆由三个机关共同审理,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明代审判机关合称“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明代刑部替代大理寺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

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

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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