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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章 坤甸条约(求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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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内阁审议还需要一段时间,顺利签约估计得等到一两月后了。

2、此协定签订后,双方不得无故挑起争端以及事故,更不能以报仇为借口随意屠戮对方人员,违者必偿命。

3、双方在边界地区开设互市埠口,埠口上双方人员平等贸易,不得触犯双方的法律条款,违者必受处罚。

4、解除兰芳公司和荷兰殖民地之间的统属关系。

解除关系后,双方属于平等对位实体。

5、南华公司雇员在荷兰殖民地境内享有其他欧洲国民同等待遇,任何人不得歧视侮辱南华公司雇员。

双方算是达成协议了,只是在图划至坤江入海口的沼泽地带时,石锦堂执意要多划一点疆域又要了一片海中的群岛。

那片群岛被荷兰人命名为纳土纳群岛,曾是明末汉人势力张绪杰的地盘,明朝宣宗皇帝赐名“安不纳岛”。

石锦堂把它收入了兰芳公司疆域内,日后再拿过来也方便。

荷兰人没办法只得同意了,毕竟这些海岛也没什么大用。

江口沼泽,石锦堂纯粹是为了多占而占,这些沼泽地带并没有什么用,除了增加领海面积。

6、南华公司作为担保人,须得规束兰芳公司人员行为。

兰芳公司人员不得发起任何针对荷兰人的敌对行为。

7、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出入对方势力范围,违者重处。

……

协议拟好之后,荷兰首相表示这份条约需要拿回去给内阁审议,石锦堂表示可以。

但这个权利,在这个时间段也没啥实际作用。

但是多占了一点,心里舒服一点。

纳土纳群岛却是位置紧要,影响深远。

最终双方商定了划定兰芳公司同荷属东印度公司的坤甸条约,条约内容如下:

1、兰芳公司同荷兰巴达维亚殖民当局双方本着合作共赢,和平共处的前提,商定双方势力范围:以坤江为界,坤江以西直至沙捞越边界之内疆域为兰芳公司势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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