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我会要求你们根据摆在你们面前的证据,以勇气和勤勉,慎重考虑你们的判决。”
“我们所了解到的事情是这样的:在霍普金斯护士的鼓动下,玛丽·杰拉德立下了一份遗嘱,把她所有的一切留给‘玛丽·莱利,伊丽莎·莱利的妹妹。’我们知道,霍普金斯护士出于职业的原因,能够获得吗啡和阿扑吗啡,并且非常熟悉它们的属性。此外也已经证明,霍普金斯护士说自己的手腕被一株无刺的玫瑰刺到这件事也不是真的。她为什么要撒谎,还不是她想急忙掩饰刚刚进行了皮下注射而留下的针孔?别忘了,被告也曾经提到,当她进到餐具室的时候,看到霍普金斯护士看起来好像不舒服,她的脸色是青绿色的——联系到她刚刚用药物强烈催吐过,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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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必须完全确信,这个女人确实于七月二十七日用致命剂量的吗啡毒杀了玛丽·杰拉德。如果你们不能确信,必须无罪释放被告。
摘自大法官白丁菲尔德的总结陈词:
“控方曾陈述,被告是唯一有机会给玛丽·杰拉德下毒的人。辩护方力图证明有其他的可能性。有一种说法认为玛丽·杰拉德是自杀,但唯一支持这一说法的证据是,玛丽·杰拉德在去世前不久曾立过遗嘱。但没有丝毫的证据证明她心情沮丧或不开心,或处于可能导致结束自己生命的精神状态。也有一种说法认为,吗啡可能是有人趁埃莉诺·卡莱尔去门房的间隙,偷偷进入厨房加到三明治中的。在这种情况下,投毒的目标应该是埃莉诺·卡莱尔,玛丽·杰拉德是被误杀。辩护方提出的第三种说法是,另一个人有同样的机会取得吗啡,而且在后一种情况下,毒药不是放在三明治里而是在茶里。为支持这一说法,辩护方传唤了证人利特戴尔,他发誓说,在备餐室里发现的纸片是装有盐酸阿扑吗啡的管子上所贴标签的一部分,盐酸阿扑吗啡是一种非常强大的催吐剂。已经提交了两种不同的标签样品给你们。在我看来,警方在这方面是粗心失察的,没有更仔细地检查原始纸片就贸然得出这是吗啡的标签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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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霍普金斯说,她被门房的玫瑰刺伤了自己的手腕。证人沃格雷夫察看过那株玫瑰,上面没有刺。你们必须判断是什么原因造成霍普金斯护士手腕上的伤口,以及她为什么要说谎。
“从这一点来看,陪审团的先生们,我向你们提出,指控埃莉诺·卡莱尔谋杀的案子不成立。”
“如果控方说服了你们,是被告而非他人犯下此罪,那么你们就必须宣告被告有罪。
“我所要做的,并不是宣布对另一个人不利的证据,只是要表明,这个人有同样的机会和更强烈的谋杀动机。
“如果辩护方提出的说法是可信的,而且与证据一致,那么被告就必须无罪释放。
“我要强调另外一点:如果韦尔曼夫人能多活一天,她会立下遗嘱,而极大的可能是,她会为玛丽·杰拉德做出适当的安排,但不会将她的大部分财产留给她,因为韦尔曼夫人坚信,她的私生女如果留在另一个生活圈子,将会更加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