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1909年:诺议局与地方自治
地方i咨议局直接关联地方自治,所以除了举办i咨议局选举,1909年还是清
在普通民众当中,1909年的浴议局选举几乎没有掀起任何波澜。在士绅阶 层当中,这场选举也没有能够重塑清帝国的统治基础。谐议局选举完成之后, "绅意"对清廷的向心力没有增强,而是急骤恶化了。
也就是地方督抚此后若欲发布新的政策法规,须得到t咨议局的审议通过才能 生效。浙江省t咨议局也通过了一份《关于t咨议局议决权内之本省行政命令施行 法》,内中规定,凡涉及本省岁入预算、决算、税法与公债、担任义务之增 加、权利之存废事件时,非经浴议局议决,巡抚不能公布施行。I。结果,江苏省 落议局与两江总督张人骏之间发生了激烈冲突,浙江i咨议局的提案也两次被该 省巡抚否决。
"所谓民权者,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云云,显示清廷中枢坚持将i咨 议局定性为一种“牢骚机构”而非"权力机构"。诺议局议员们拥有的“民 权”,不过是被允许针对朝政发表批评意见,至于政务要做什么,要怎样做, 仍由政府做主,即所谓的“议政之权虽在议院,而行政之权仍在政府"。总 之,"民权之是言非行"--所谓"民权”,只存在于发表批评意见这个层 面,做决策并具体实施的权力则不在其中。
因地方议会(t咨议局)的权力与中央国会(资政院)的地位息息相关,# 议局士绅们还在1910年运作发起了四次大规模的“速开国会请愿"。请愿书 中,士绅们明确表达了必欲参与立法的诉求,要求政府将"立法之权利"还给 “人民”,且声称若这种诉求不被满足,他日大变之时,民众也唯有坐视清廷 之宗社沦为废墟:
为一省言论之汇归,尚非中央议院之比,则其言与行之界限,尤须确切订明, 不容稍有逾越,此其要义二也。9
人民之所以要求国会者,必因目前极厌恶此种专制政体,极不信任此种官 僚,故必欲参与立法,彳吏之独立于行政部之外……故吾国若一日不开国会,法 律必无效力……政府既不授人民以立法之权利,人民即无遵守法律之义务。日 后人民虽酿成大变,虽仇视政府,虽显有不法之举动,代表等亦无力可以导喻 之,惟有束手以坐视宗社之墟耳。2。
使我国督抚之地位,而仅如各国上级地方团体之行政长官,则盗议局之议 决权,专限于地方行政事项而已足……而无如今日督抚,实带有各国国务大臣 之性质,故与彼为缘之[咨议局,遂不能不带有各国国会之性质。<sup>15</sup>
为,议会应拥有如下权力:‘参预改正宪法之权;提出法律、议决法律之权;议 决预算、审查预算之权;事后承诺之权;质问政府之权;上奏弹劾之权;受理 请愿之权。m这七条权力,是就中央议会(资政院)而言的。关于地方议会(也 就是浴议局)的权力,梁启超也说得很明白:
意思是:如果中国的地方督抚,形同欧美各国的地方行政长官,那么诺议 局的“议决权”(梁显然不认同清廷中枢对i咨议局的定性,不认同浴议局只有 "言之权"而无"行之权”),便也只限于地方的行政事务。但现实是,中 国目前的地方督抚的权力,实际上与欧美各国的国务大臣相似(指督抚们在财 权、人事权、外交权乃至军权上,有着特殊的地位),所以与之配套的诺议 局,权力也应该有所提升,相当于地方国会才对。
最值得注意的,是“立宪派"当日的理论巨擘梁启超的意见。梁坚持认
但清廷中枢无意赋予地方I咨议局这样的权力。《各省i咨议局章程》就地方 督抚与落议局之间的权力关系,有着与士绅们的期望截然相反的界定。内中 说:i咨议局议定可行之事,须呈报给督抚,等待督抚下令公布施行;各省督抚 “有监督i咨议局选举及会议之权,并于落议局之议案有裁夺施行之权”;若i咨 议局议决的事件被认为逾越权限,若不接受督抚劝告,督抚便有权“令其停 会";若t咨议局有轻蔑朝廷之类的情形,督抚还有权将i咨议局"奏请解散"。<sup>16 </sup>总之,i咨议局通过的议案“采纳与否,凭诸督抚”,“各项议事发动之机虽在 I咨议局,主持之权,实在督抚”。<sup>17</sup>
诺议局之设,为地方自治与中央集权之枢纽,必使下足以裒集一省之舆 论,而上仍无妨于国家统一之大权。此其要义一也。夫议院乃民权所在,然其 所谓民权者,不过言之权而非行之权也。议政之权虽在议院,而行政之权仍在 政府。即如外国监督政府之说,民权似极强矣,而议院攻击政府但有言辞,并 无实力,但有政府自行求退议院,并不能驱之使行。普鲁士、日本宪法且明载 进退宰相、任免文武官之权在于其君。此足见民权之是言非行矣。况[咨议局仅
遗憾的是,这四次请愿均被清廷严词拒绝。士绅对造议局的期望,与清廷 中枢的心思完全背道而驰。于是,1909年的t咨议局选举,看似将大批士绅重新 笼络到了体制之内,实际上却加深了士绅阶层与清廷中枢之间的裂痕。当武 昌的枪声在辛亥年响起,早已不再仅仅满足于"坐视宗社之墟"的巡议局士 绅们,便互相串联致力于推动所在各省宣布独立,成了推翻清廷的一支重要 力量。
宪政编查馆是清廷实施新政的专门机构,《I咨议局章程》便是该馆的成 果。在给朝廷的奏折里,宪政编查馆这样阐释i咨议局定位:
地方民众普遍痛恨地方自治
这其中的缘故在于,清廷中枢对巡议局的定性,和当选i咨议局议员的士绅 们对酒议局的定性,二者严重地不合桦,甚至可以说是背道而驰。
1908年由慈禧太后监督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里,充斥着各种各样的 “议院不得干预"--比如"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 干预" "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 院议决” “皇室经费……议院不得置议"。"但1904年考中进士的贵州士绅熊范 舆却认为,"国会者,所以监督政府者也。国会既开,则政府一切之行为,吾 国民皆得借国会之地位而过问之” 12。上海《时报》说得更明白,“所谓责任内 阁者,此'责任'二字,非对于君主而言,对于议会而言也”气 明确将“内阁 对皇帝负责”与“内阁对议会负责”,作为区分专制与立宪的核心特征。
简言之,不是I咨议局有权监督地方督抚,而是地方督抚有权监督(乃至解 散)i咨议局;不是i咨议局与地方督抚之间形成一种互相制约的权力关系,而是 i咨议局成了受地方督抚控制的从属机关。
这种心思,也可以从当日"立宪派”们利用媒体发出的言论中窥见。
对于这种权力设计,士绅们自然不会满意。于是,江苏省i咨议局第一届常 会期间,便通过了《本省单行章程规则截清已行未行界限分别交存交议案》, 内中规定:“行政长官交议之章程规则,议决后呈请公布施行,始有效力”弋
对i咨议局的这种定性,意味着议员们与帝制时代的御史们并无本质区别。 海议局可以代表"民意",但这"民意”无法转变为权力,是否被接受全看政 府的喜好。虽然宪政编查馆在奏折里一再拿普鲁士与日本为例证,来"证明" 这种设置是正确的,但t咨议局的议员们绝不会满意。科举已经废除了,这些从 举人、贡生、秀才转型为议员的士绅们,无不希望在新时代找到自己的新位 置,以维系自己的社会地位--如果议员们在i咨议局里的意见只属于牢骚,而 不能转化为政策,士绅们的社会地位便无从谈起。所以,尽管宪政编查馆一再 援引"日式立宪”的种种好处,但山西省i咨议局议长梁善济,却在本省1咨议局 开幕词中,就"对英国的议会政治大大称道了一番”1。--只有在"英式立宪" 的模式下,梁善济们才不是可有可无的花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