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章1909年:诺议局与地方自治
“地方自治”丧失了 "自治”的本义,变成敲骨吸髓的工具。反倒是这 些底层百姓捣毁学堂的暴力行为,多多少少还能见到一点维护自身权益的 影子。
在这些暴力活动中,之所以常常出现捣毁新式学堂的行为,是因为普通民 众发现,地方自治机构以发展教育为名,向民众收捐办新式学堂,结果却是钱 越交越多,学堂越办越多,但普通民众的孩子仍然上不起学。因为相比旧私 塾,新式学堂的学费往往更高。一个或多个村庄集体供养一名私塾先生,所需 不过是一人的口粮、蔬菜与薪资。新式学堂则不然,入学者须缴纳学费、宿 费、膳费、服装费等,每名学生读一年书少则数十元,多则上百元。普通民众 只能望而却步。张骞当犀以自己的家乡江苏南通为范本,算过一笔账:一个家 庭送一个孩子上初等小学,每年需花费35—50元(传统私塾的学费不过几元 钱);当时一个普通农民每年的平均收入只有12—15元,张骞开设的工厂中的 工人,每年也只有50—100元的收入。3I入学堂读书的费用,占了工人收入的大 半以上,农民则根本无法负担,更不要说农民没办法长途跋涉将孩子送往城镇 的新式学校,也负担不起让孩子住校求学的费用。
第一年(1908):筹办i咨议局(各省督抚办),颁布城镇地方自治章程, 编辑国民必读课本。
民众缴纳了沉重的"教育捐”,结果自治机构办出来的新式学校,却与自 己的子弟无关。打砸新式学堂,便成了晚清"地方自治”期间几乎所有地方都 曾发生过的"标配案件”。比如,1906年7月,直隶灵寿、平山两县的数千百 姓,因痛恨"学堂捐”,将本县两所学堂焚毁。同年9月,安徽歙县民众听到传 言称,自治机构将征收人口捐、米捐、菜籽捐、牛猪捐等,遂也聚众于深夜将 该县的新式学堂捣毁。1910年,湖南长沙爆发抢米风潮,新式学堂同样成了第 一时间被针对的对象,遭到烧毁。据时任日本驻长沙领事的理解:
按1908年夏天清廷颁发的《]咨议局章程》《诺议局议员选举章程》《钦定 宪法大纲》与《逐年筹备事宜清单》等文件,"预备立宪"的进程设计是这 样的:
焚烧学堂的意义在于:近年来,为了解决教育经费的巨量开支,地方百姓
萧炳炎的奏折并无夸张。
第六年(1913):城镇乡地方自治一律成立。 •
早在1909年,御史胡思敬便曾上奏说,自甲午、庚子两次赔款之后,清 帝国的民力已经穷尽。清末新政启动后,"内外诸臣,借口举行新政,百计 侵渔",中央和地方都不断增加税种,已经闹到"极而业之至秽至贼者灰粪 有捐,物之至纤至微者柴炭酱醋有捐,下至一鸡一鸭一鱼一虾,凡肩背负,日 用寻常饮用之物,莫不有捐"的地步。一个普通农民,除了缴纳常规的“漕粮 地丁耗羡”之外,已多了粮捐、亩捐与串票捐;他拿了谷米到市场上去卖有 捐,拿了豆蔬瓜果进城有捐,"一身而七八捐,力不能胜,则弃田潜逃者比比 也”,被数不胜数的捐压榨到活不下去,农民们便只能纷纷弃田而逃。28
第五年(1912):推广乡镇简易识字学塾。
之前的新政已是如此竭泽而渔,“地方自治”启动后,自治机构便只能更 加别出心裁来搜刮民间,如湖北安陆的居民,连结个婚也须缴纳自治捐,"男 捐钱四百,女捐钱二百”,若逃税,官府便会将新人的父母抓去问罪。29所谓 “地方自治”,不但没有还权于民,还将本就负担沉重的普通民众压得喘不过
帝制中国的第一次民选
的负担大为增加,新政引起通货膨胀,使米价急剧升腾,但是,穷人子弟并未
按常理,顺应"扩张民权”这一改革方向,地方i咨议局应该具备地方议会 的性质,中央浴议局应该具备中央国会的性质。遗憾的是,清廷中枢对t咨议局 的定性,却仅是"牢骚机关"。
在新学堂里得到任何好处。经
除了以忠孝为本开办学堂、以满洲为本位编练新军、为消除朝野积愤而废 除科举、为提升皇权而启动官制改革外,清末改革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那就 是在地方成立方咨议局”,在中央成立“资政院"。
第四年(1911):创设乡镇简易识字学塾。
气来。
第三年(1910):召集资政院议员开院,推广厅州县简易识字学塾。
作为反抗,民众不断掀起反对地方自治的暴力活动。其中仅江苏地区,自 1910年2月至1911年3月,便至少发生了37起暴力反对地方自治的案件,其中不 乏数千人乃至数万人参加者。如泰州地区反对地方自治案的参与人数多达6000 余人,毁坏绅董之家160余户;宜兴的参与人数多达4000余人,毁掉学堂10余 所,捣毁绅董之家57处;川沙地区的参与人数难以估计,毁学堂29处,毁自治 公所18处,毁绅董之家280处。<sup>30</sup>
第二年( 1909):举行]咨议局选举,各省开办i咨议局(各省督抚办),颁 布资政院章程,筹备城镇地方自治,颁布国民必读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