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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章1908年:老太后的终极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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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君上大权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大纲》全文不算太长,照录于下:

一、臣民中有舍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 院不得干预。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 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 处治。

准其自由。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 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 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十二、在议院闲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 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 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 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附: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 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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