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2)审判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以及上级军事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
(3)负担上诉、抗诉案件的审判。
基层军事法院包括陆军军级单位军事法院,各省军区军事法院,海军舰队军事法院,大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在京直属部队军事法院等,其职权是:
军事法院设三级:基层军事法院,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军内的最高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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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审级,其职权是:
(1)审判正师职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1)审判下列案件:
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对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2)审判涉外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其他第一审刑事案件;
(4)负担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的审判任务。
大军区、军兵种军事法院包括各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空军军事法院,二炮部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等。这是中级层次的军事法院,其职权是:
(1)审判副师职和团职人员犯罪的第一审案件;
(2)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其中同意判处死刑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审。
(3)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监督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专门人民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在我国设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