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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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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切正如凯查多利所指出的那样:“同性恋者文化的存在原因,首先在于提供性接触的机会,但也有友谊互助、政治团结、娱乐商业的活动和功能。”(凯查多利、第二四二页)虽然中国同性恋的社会交往活动中,还远远谈不上有政治团结和商业活动这些内容,但在其他各种功能上与外文化中的情形大同小异。

第二节、交往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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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图可以看出,在涉及性问题时,重大不重大是生育可能性之同义语。第一类性关系之所以正当而且重大,在于它可能产生合法的生育;第三类性关系是严重的错误,原因在于可能产生非法的生育;第二类性关系之所以被轻视,正因为它申明了不生育;第四类性关系的错误之所以显得不如第三类严重则是因为它不会造成非法生育。至于正当不正当,则明显是结婚与否的同义语。除非经过一定手续得到社会承认和法律保护,一切与性有关的行为均为不正当。以上解释不但为我们调查中所得事实所证实,而且在逻辑上是严谨的。

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同性恋群体无论规模还是活跃程度都超出我们的预料。同性恋者享有某种程度的自由(至少比不受法律保护的异性恋有更多的自由)。这一点令人感到意外。可以肯定地说:同性恋者的活动完全是为了性和感情方面的满足,不可能有其他目的(如生殖)。这种行为虽然因此在中国社会中永远得到负面的评价,但却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由于受到轻视而苟得的自由。追溯历史也会发现,虽宋明以来一直有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法,但逛相公堂养戏子之类的行为几乎是合法的。在这里,实际上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生育重大论。放纵欲望比造成非法的生育罪名要轻得多。

谈到同性恋的婚姻问题,最后不能不略微提及目前一些国家关于是否可以允许同性恋婚姻的论争。1971年美国一位乡村教士拒绝发给两个男人婚姻许可证,在初级法院赞同了这个教士的做法之后,两个男子便向明尼苏达高级法院起诉。这对同性恋人争辩说:既然州法律没有特别禁止同性婚姻,也就没有理由认定这种婚姻是不合法的。高级法院认为,婚姻制度作为男人和女人的结合,就象创世说一样古老,因此法庭决定,这两个男子没有权利彼此结婚。

然而,在同性恋者当中,有同居50多年的例子,时间短些的固定伴侣就更为常见,他们寻求合法婚姻形式是出于各种实际原因:如为了能够公开找房同居,为了继承权问题(同性配偶不可能得到没有遗嘱的伴侣的财产)等等,同时也为了寻求精神上的支持。从法律上看,他们似乎已可被视为“事实婚姻”正如斯冈茨尼所指出的那样:“当两个(或更多)的人进行持续的工具性和表现xìng交换时,即当他们既在经济上又在性行为上相互依赖时,便意味着存在婚姻。因此,从社会学角度看,两个在经济上和性行为上相互依存的男人或同样的两个女人的持续联系,也可以被叫做婚姻。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分享床铺和餐桌,并把他们自己看作配偶或爱人,而不是朋友或同居人。”(斯冈茨尼,第217页)

第一节、交往方式

(3)婚外异性之间的性关系。

(4)同性恋的性关系。

前二种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属正常关系。但是第二类调查对象对我们报怨道: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轻视(不是指责),比如说分不到住房,听了很多闲话(没本事生不出来)。因此又可将上述分类重新命名为:

(1)正当而且重大的性关系;

(2)正当然而不重大的性关系;

谈到同性恋者的社会交往方式,目前在不少西方国家,这些交往多半在专门的同性恋酒吧和同性恋浴池中进行,在缺乏这类设施的中小城市,就在公厕、街道和公园进行。在美国,同性恋酒吧目前已被大多数城市所容忍。就象异性恋的“单身者酒吧”一样,这些同性恋酒吧成为“性市场”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偶然的性关系对象。除此之外,它们还是社交场所和信息交流的场所,使同性恋者感受到团结的气氛。有些同性恋酒吧带有独特的色彩,例如以身着黑皮夹克的摩托车帮为主的酒吧,提供男妓的酒吧,或有脱衣舞男表演的酒吧等等。顾客均为男性,偶尔也有少量女性前往这些男同性恋酒吧,被称为“果蝇”她们图的是在这类酒吧不会受到男性的性纠缠;男同性恋者也欢迎她们去,因为她们不会同自己争夺性伴,而且为这类酒吧增添了一些新鲜感和文雅的气氛。男同性恋浴池则为公共的性聚会提供了场所,同时设有遮人耳目的单间,供私人的性活动使用。公厕、街头和公园这些地点的好处是不必花钱破费,但危险性较大。在那些没有同性恋酒吧和浴池的城市就只能靠这些地点了。有些人认为危险性能增加刺激感,因此偏爱这类地点。(凯插多利,第346-347页)

我国目前还没有公开的同性恋酒吧和浴池,传说在一些大城市有秘密提供此类服务的酒吧,但极易引起警方干涉。因此,我国同性恋者的社会交往活动,只能在公共场所,如街头、厕所、公园、街心花园、街头广告宣传橱窗及公共浴池等场所进行。

据我们的调查对象说,北京有55处同性恋活动场所,提出这个数字的人也不能把这55处数清,看来是另有人作过统计。这些场所中很大一部分是公共厕所,尤其是附近有绿地、花园的厕所。这是在社会上结交同性恋伴侣的主要场所。一位40多岁的同性恋者说,他常去的此类场所有七、八处,因为总去一处出事的危险性比较大。这些场所有的只在晚上8,9点中以后才有同性恋者活动,有的却是全天都有人。如北京x区有个不收门票的公园,来去自由,不引人注意,因此成为同性恋者全天活动的地点

男性。这或许是同性恋兄弟情谊的一种延伸吧。一位调查对象讲了这么件事:“一次我见有个湖南的小孩躺在天安门的石阶上。我看他是个小孩:问他为甚么不回家,他说:和家里闹别扭跑了出来,北京没有地方住。我把他带回家住了半个月,我挺喜欢他,像大哥哥帮小弟弟一样。”(为什么不帮小妹妹呢?)

一位在社会上较为活跃的同性恋者的观点,可以作为同性恋者对社会交往的有代表性的看法,他说:“我认为应该上社会去。就是有了感情专一的恋人也该上社会上去。社会上的交往也有感情的因素。社会上的感情与个人的感情不一样,可以增加见识。很有意思。

(3)不正当然而重大的性关系;

(4)不正当而且不重大的性关系,如下图:

重大不重大

正当(1)婚内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2)婚内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

不正当(3)婚外异性性关系(4)同性恋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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