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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初来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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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离校10年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4至10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擅自离校1至4年者,给予记过处分;

4。擅自离校1至365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利用爆炸、焚烧等手段摧毁教学楼、食堂、校医院、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2。撕毁"关于开水收费的通知"者,开除学籍;

3。在黑板上做练习,把粉笔弄断者,开除学籍;

4。玩弄校花、系花、班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深夜躲在树丛里,看恋人亲热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把安全套当气球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安装针孔摄像机于女厕所、女浴室者,给予警告处分;

4。拿望远镜偷看异性宿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自杀者,给予如下处分:

1。自杀成功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自杀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随地大小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无故擅自离校,给予以下处分:

1。偷窃女生内裤、丝袜、胸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从自动售套机窃取安全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蒙面抢劫同学饭卡、银行卡及现金者,给予警告处分;

4。挪用同学牙刷刷皮鞋,窃用同学香皂、牙膏、洗发精等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窃用别人qq号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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