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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还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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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龙应台

"怎么样?"我问,"您的速仪上有十公里的刻度吗?"

警察用手背挡着耀眼的阳光,摇摇头。

"那您怎么能知道自己开的是十三公里还是十公里呢?"

"凭感觉嘛!"

警察先生摘下帽子,就在一丛紫色堇旁坐下。他身后的池塘已经抽干,尚未注入清水,黑油油的烂泥巴上飞着细手细脚的蚊子。

"第一次,我行驶时速十七公里,超七公里;第二次,十五公里,超五公里。拒缴理由是这么写的——"

警察饶有兴味地仰头看着我念:

第一,镇内行驶时速限制一般是三十公里,在这个路口突然变成十公里,而在路口前又无任何具体障碍(譬如路突)警告驾驶人时速改变。

第二,路口的标志事实上只写着"步行速度",并未注明"十公里速限"。

我哈哈大笑,"这种感觉,您有,我没有。所以您是警察,我不是。"

在他身边坐下,"感觉,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吧?"

"不管您同不同意,法就是法呀!"他说着,重新戴上帽子,"天竺葵开得很好!"

第三,即使注明了十公里速限,汽车内时速仪上最低刻度是二十公里,也就是说,二十公里以下的速度己无仪表显示。驾驶人如我,无从知晓所行速度属十七或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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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或十五或十三公里。

第四,在前三种情况之下,要求驾驶人为三公里、五公里之超速而罚款,实在荒谬、荒诞!

本人平常乃一循规蹈矩之市民,但衡量此不合理(虽然合法)的处罚,决定采取甘地和梭罗的"不合作主义",拒缴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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