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MeToo”运动
不是我们的裙子太短,是你们的思想太烂。
她没有警报器可以呼救,
然而,实际情况是整个20世纪从始至终,没有几起强奸案得到严肃审理,绝大多数被归于“猥亵”,提交至轻罪法庭,和小偷小摸一同发落。除了极端恶劣的先奸后杀,其他情况都不算重罪。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这种“大事化小”的现象,可能也和律师们保护受害者的策略有关:轻罪法庭的审理禁止旁听,流程较快,专业法官也很少做出无罪判决。而如果想要定性为犯罪,就必须上刑事法庭,案件公开审理,需要走完漫长而痛苦的流程,而且陪审团大多为男性,很容易被强奸犯及其辩护律师的老一套说辞打动,相信罪在受害者本人——要么认为一切都是她们“自找的”,要么觉得她们“同意”了又不承认。
她从此大门紧闭。
面对这样的情况,妇女们并没有缴械投降。尽管为数不多,但仍有一部分受害者坚持不懈,从地方法院一步步告到最高法院,誓要将强奸犯绳之以法,同时也迫使法学家们反思“同意”的问题。1832年,法律先是承认儿童不具备性同意能力,接下来又将这一概念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全体女性。1857年,最高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强奸案。被告被指控假扮受害者的丈夫与她发生性关系,他没想到受害者发现自己受骗后居然把他告上了法庭。当地法院没判她胜诉,她又向最高法院上诉,最终原判被撤销,她获得了正义。这起“迪巴案”的裁决首次给出了强奸的法律定义:“强奸罪,是指违背受害者意志对其实施虐待的行为,包括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身体或精神暴力,或使用任何其他胁迫或突袭的手段,实现任何不在受害者意愿之内的犯罪者提出的目标。”接下来的一系列判例进一步明确,如果受害者无意识、昏迷、被下药或被催眠,不需要证明暴力存在也可定性为强奸。
1974年夏天,两名来自比利时的年轻女子安妮·通格莱和阿拉切利·卡斯泰拉诺在法国南部卡朗格峡湾旅游时遭强奸。三个男人对她们实施轮奸,持续了整整五个小时。1975年秋天,该案提交法院审理,预审草草了事,公诉人的案情陈述则有意无意地提及两名受害者是女同性恋和天体主义者。最后,三名被告在辩护律师吉尔贝·科拉尔的帮助下,成功脱身轻罪法庭,罪名是“导致工作中断未超过八天的袭击”。于是,两名受害者聘请了“选择女性事业”协会的吉塞勒·哈利米和她的两位同事安妮–玛丽·克里温和玛丽–泰蕾兹·屈弗利耶为自己辩护。别忘了,在阿尔及利亚战争期间的贾米拉·布帕夏案中,哈利米就是那位第一个把事情“搞大”的女律师。
既没有门锁,又不找保安,
20世纪70年代中期,情况终于有了翻天覆地的转变。领头的是纽约激进妇女组织。她们第一个组织起公开讲演,让女性有机会面向公众大声呼吁,要求法律修改强奸相关的条文。她们还率先写出了一系列理论文章,首次剖析了强奸文化的机理:强奸在社会上是怎样呈现出来的,又如何延续了强奸的存在?社会是如何宣扬受害者有罪论,却让强奸犯逃脱责任的?纽约激进妇女组织谴责强奸,也谴责社会对强奸的沉默,谴责司法系统对强奸的纵容。更加意义非凡的是,她们的工作揭露了强奸文化被用来向女性灌输恐惧的机制。强奸文化导致女性对待外出和旅行更加谨慎,限制了她们的行动范围,损害了她们的自由。
开了那么多花,不是等着贼上门?
说“不要”,意思就是“不要”
这就是那所可爱的房子,
事实上,当时的人们拒绝相信一个成年男人可以真的强奸一位成年女性,完全没有考虑实际存在着各种胁迫和威吓,以及受害者受惊不能正常反应的复杂情况。1857年,一项貌似相当严肃的法医调研指出,妇女“必须能够通过其骨盆发力来防止强奸”。类似的观点直到20世纪初还在以不同的形式复现,而且常常出自医学权威之口。因此,普遍认为如果一个成年女性被一个成年男性强奸,那么她或多或少做出过某种程度的“让步”,而所谓的“让步”又进一步与至关重要的“同意”相混淆,导致黑白颠倒。
你已经听说了她的故事,
依照1810年拿破仑当政时期编纂的《法国刑法典》,强奸属于犯罪行为,可判处5年至10年监禁。不过,《法国刑法典》将强奸糟糕地定义为“以暴力方式实施猥亵”,导致强奸受害者必须举证说明过程中有过暴力与反抗,否则就会被认定为普通的猥亵罪,而非强奸罪。另外,《法国刑法典》允许对强奸未遂的情况进行起诉。于是,整个19世纪的绝大多数强奸案,十有八九是“强奸未遂”。毕竟依照当时的观念,相比于强奸得逞的情况,这一类案件的受害者更容易守住自己的“清白”,道德压力也更小,不会因为出庭做证,在强奸的创伤之外再蒙受社会施加的耻辱。最后,《法国刑法典》还明确了会导致处罚加重的情节,包括受害者未满15岁(默认为处女),以及实施强奸者和受害者之间存在权力关系(比如前者在公职系统或教会系统中任职)等。情节严重者将被判处强制劳动。
如果你有一天经过这里,如果你还有心,
社会对强奸的态度始终模棱两可,甚至自相矛盾:一方面觉得强奸不是日常情况,强奸犯都是危险的疯子;另一方面却对强奸频发的现实无所作为,放任受害者有罪论传播,而不去严惩强奸犯。流行歌曲的歌词很能说明问题。1964年,皮埃尔·库尔给当时年仅16岁的弗朗斯·加尔写了一首《如果我是个男孩》,歌里唱道:“女孩子的心思我知道/你们好好听我说/如果一个女孩子说‘不要’/不管她怎么说‘不要’/她的意思是说‘要’/噢,她想要。”1973年米歇尔·萨尔杜那首《孤独的城市》更加露骨:“我想强奸女人,强迫她们崇拜我/喝光她们的眼泪,消失在烟雾中。”
目睹这样悲惨的情景,你会为她流泪。
——法国标语,2019年11月24日
可她已经无药可救,眼泪都是白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