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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两性的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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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将女性压垮

——于贝蒂娜·奥克莱尔(1848—1914),法国政治家、记者

社会状况如此,不给女性自立的机会,这不是她们的错。

女人们不必去庆祝男人的“一七八九年”<a id="filepos80031" href="#filepos108015"><sup><small><a href="#filepos108015">[1]</a></small></sup></a> ,她们该做的是创造一个女性的“一七八九年”。

同时,也需要警惕矫枉过正。就像给家庭妇女发工资一样,承认妓女的社会地位到头来只有一个结果:让女性加倍依赖当下这个父权制资本主义的文明。

《法国民法典》对婚姻的定义从根本上就是不平等的,对此,第213条体现得淋漓尽致:“夫应保护妻,妻应顺从夫。”拿破仑坚持要求全法国的结婚典礼上都要宣读这句话,因为(小心不要被气到)“近百年来,很多妇女已经忘了低人一等是什么感觉,因此直白地提醒她们一次是很有必要的。要记住,应当顺从那个即将成为她们命运主宰的人”。依照《法国民法典》,妻子应当顺承其丈夫的姓氏和国籍,无权选择,也无权离开婚后的家庭。甚至还有这样的话:“家庭的大法官(丈夫)为了获得尊重,可以适当地使用武力以增加其权威。”不如把话说明白了,这就等于允许家庭暴力!

我可不要成为哪个爱德华的妻子,早上给我几个铜板,晚上就来找我对账。

广告推波助澜,女性的身体成了推销消费品的媒介。

如此压迫女性的婚姻已将妇女逼至绝境。诚然,《法国民法典》保留了离婚的权利,却增添了诸多限制。1792年的法律在离婚方面规定了两性平等,但1804的《法国民法典》与此背道而驰:丈夫有权因为妻子通奸而离婚,而如果丈夫出轨,妻子却没有同样的权利,除非他把情妇带回了家。随着波旁王朝复辟,王权和教权再度联手,1816年的“博纳尔德法”<a id="filepos83271" href="#filepos108365"><sup><small><a href="#filepos108365">[2]</a></small></sup></a> 直接禁止离婚。自此,离婚再度成为妇女需要努力争取的权利——男性也争取,但有需求的主要是女性。

教育也难辞其咎,教女孩子把自己交给“出价”最高的人:

此外,根据《法国刑法典》,丈夫对通奸妻子犯下的罪行是“可以原谅的”。你没看错,第324条明确写道:“如有通奸,[……]丈夫对妻子及奸夫的谋杀,如果实施于他在家中抓到二人现行犯罪时,可以免责。”这条法律因此得名“血红条款”。在一些拉丁国家,这一“法律承认的借口”同样适用于妻子。其他地方则没有类似的规定。

<a id="filepos108015" href="#filepos80031">[1]</a> 原文是quatre-vingt-neuf(“八十九”),于贝蒂娜·奥克莱尔在这里用quatre-vingt neuf指代的应该是“一七八九年”,即法国大革命爆发的年代。——编者注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诞生于拿破仑统治时期,是罗马法体系、法国大革命遗产以及一些旧制度惯例的复杂混合。关于拿破仑究竟是法国大革命的继承者还是掘墓人,历史学家们还没吵明白,但说到妇女权益,拿破仑绝对是“第一”终结者。诚然,自1793年起,法国大革命就已经出现了开倒车的迹象,但那时起码还承认女性的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夫妻平等。等到《法国民法典》颁布,全完了!法国女性的境况一下子跌到了全欧洲倒数。毕竟,在深受法国南方文化影响的拿破仑眼中,“妻子是丈夫的财产,正如果树属于园丁”。

<a id="filepos108365" href="#filepos83271">[2]</a> 路易·德·博纳尔德(Louis de Bonald,1754—1840),法国哲学家、政治家,其立场与法国大革命的价值观相反。他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石,其传统形式需要制度的保护。著有《论离婚:19世纪的视角》(1801)。在他的主张下,法国大革命期间通过的允许离婚的法律成功被废除,新通过的法律因此得名“博纳尔德法”。

1880年7月14日的法国国庆节,在巴黎十三区巡逻的警察紧急向警察局局长报告,于火车站大道(今樊尚·奥里奥尔大道)发现一处涂鸦:“对我们女性来说,这一天并不是节日。男人的自大和自私依旧在奴役我们。这帮忘恩负义的家伙已经把自己的职责抛在脑后。有识者们,让我们联手改变他们的法律。打倒《法国民法典》!它是囚禁女性的巴士底狱!”警察局局长最终决定,只把涂鸦中真正提到斗争目标的那句话——“打倒《法国民法典》!”——擦掉。

<a id="filepos108931" href="#filepos91225">[3]</a> 《法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关系适用的默认制度,区别于奁产制和另行签订夫妻财产契约的情况。

找老公时要谨记这一点,才能保证物质层面安全无虞,情感层面有所托付;

通常来说,夫妻双方都应当对彼此忠诚,但事实上,男女在这项义务上并不平等。妻子出轨会被视为犯罪,要吃两个月到三年不等的牢饭,而且法官常常会从严量刑,尤其是在19世纪初。而男人呢,除非把情妇带回家,否则就不算犯罪(换句话说,只要不进家门,就是“三角裤的狂欢”!);就算被逮住,交点罚款就可以了结。这与其说是对通奸的处罚,不如说是为一夫多妻制大开方便之门,毕竟公开重婚是要被判刑的。之所以在判罚上出现如此大的差距,是因为如果妻子出轨,家里可能会出现一个通奸生的孩子,而丈夫依照法律仍然要履行抚养义务。如果丈夫在家庭之外有了非婚生子女,怎么带孩子则是那位妈妈的事了。未成年母亲曾经在法国大革命期间通过斗争获得权利,后又全部失去。《法国民法典》不再准许她们为自己的孩子寻找生父——这一点直到1912年才得到修正。那些被引诱、被抛弃或被强奸的少女,因而没有任何手段来谋求些微的补偿。

找工作也是,毕竟职场上评估女人,更多看脸、看身材,而不是看能力。

此外,依照《法国民法典》的定义,妻子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未成年人没有任何区别。没有丈夫的准许,她不能工作,不能开户,不能提起诉讼,不能签署文件,不能参加考试。就算“夫君”大发善心准她上班,她的工钱也会直接转给丈夫。她唯一享有的权利是对奁产的监督权,这是婚姻契约保证的,因为奁产是家庭财富的一部分。

正因为如此,我们要支持妓女姐妹们的斗争,抵制警察的镇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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