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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 庭审落幕与乌凤归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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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最终宣判结果,所有人既感到意外,也感到应该。意外的是,明明有多方证据证明易飘雪本身就是个性观念比较开放的女性,相对来说,李金的自诉可信度要更高一些,如果按照这个自诉判断,李金当时迷晕易飘雪的行为应该算自卫,但为何还被法庭认为实施了‘恶意致晕’,并对其进行惩罚。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场审判应该是易家赢了。

至于应该,就是经过这场有些闹剧的庭审,大家都认清了一个事实,相比于易家,李金是处于绝对的弱势一方。他也许喜欢易飘雪,有过某些不切实际的念头,都可以用年少来解释,毕竟每个人都年轻过,对他的某种观念和行为,也充满善意的理解。

就算李金不能接受易飘雪成为性知识教育的专家人物,两人因此而闹翻,也值得同情,毕竟东大区的某些观念,远远比不上西大区。相比易飘雪招揽不成,就施展各种手段的做法,李金要显得正直高尚的多。所以法院宣判‘**未遂’不成立,是合情合理的。

当法官宣布庭审结束,一些人议论纷纷的离开,还有一些人围向李金,想从他这里得到一些新闻。

王警官找人挡驾后,护着李金从侧门离开,匆匆登车,绝尘而去。

王警官因为想着什么,所以没有开口说话,而黄律师因为兴致不高,也不想再说话,而李金,更是不会主动聊天什么的,辩方席位顿时陷入安静,只有几个想偷偷采访李金等人的记者,被随行的特警拦住,发出一点嘈杂。

就在这种各有心思的安静,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再度出现!

习惯的起立坐下后,法官拿出宣判的电告,一板一眼的宣读起来:

“……联邦公民易飘雪控告联邦公民李金‘恶意致晕,**未遂’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联邦法律,组成合议民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案件审理,两位当事人及其诉讼律师皆到庭参加诉讼……经陪审团进行了事实认定,本席根据事实认定选择了法律适用条款,本席宣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场所有人都站了起来,听法官的最后宣判:

远方,刚安排人将易飘雪送回的为看到王警官等人的离开,想了想,打开通讯:“家主,官司我们赢了,但只有‘恶意致晕’得到法庭支持,后面的被法庭拒绝,我们要不要上诉?”

“上个鬼的诉?”易震风传来的声音显示他火气很大,还带着不安,“现在那还有时间管这个案,你快回来,出大事了!”

为不清楚发生什么事,不过见易震风也不愿意追究下去,也没多说,上了浮游车,离开法院!

当李金三人的浮游车拐上通往第三医院的空通道时,王警官转过头,望着身边的李金笑道:“没想到这样也能让‘恶意致晕’成立,不过不要紧,对劳役的执行,是由我们警察总局进行分配,并派人监督的,李金先生只是轻度劳役,不会很繁重的。等我回去查查,看看分配到那个政府劳务部门混过三个月。”

劳役,一般是对触犯了联邦治安,并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但又够不上刑律标准的一种强制性的惩罚措施。根据情节的不同,可以处以轻度,度,重度三种劳役,最短三个月,最长一年。

“……控方易飘雪诉称……辩方李金辩称……以及相关证人述称……经审理查明,并得到陪审团的事实认定……本庭认为,控方‘恶意致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因此本庭予以支持,‘**未遂’证据模糊,事实不清,控方存在着谎言隐瞒的迹象,本庭对此予以驳回……

……现根据《民事纠纷适用法则》第三十条二十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联邦公民李金因对联邦公民易飘雪实施了恶意致晕,将被判处强制轻度劳役三个月,因控方存在着重大隐瞒事实迹象,控方相关的民事赔偿,本庭不予支持

……本次审判产生的费用一共为……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其因为控方存在着严重违法嫌疑,以及多次捣乱法庭审理,并损害法庭公物的恶劣行为,经过本席合议,决定诉讼费用由控方承担百分之十,辩方承担百分之十,并额外追究控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损害法庭公物的行为……

……如不服本庭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法官……陪审团成员……记录员……于公元237年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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