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四候补党员(注「候补党员是一九二三年中国共产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决议中规定的。一九二八年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曾经取消关于候补党员的规定。后来,中央又决定恢复。在不同时候,对于候补期的长短有不同的规定。一九五六年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将候补党员改为预备党员,相应地将候补期改为预备期。并且规定,所有新入党的人,都要经过一年预备期的考察,才能转为正式党员。一九八二年党的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第135页。」)
第一,候补期的规定。
候补期的长短是根据新党员的阶级成分而定。目前党中央暂定候补期间如下:工人、雇农不需候补期;贫农、手工业工人一个月;革命学生、知识分子、小职员、中农、革命军人三个月;其他成分六个月,但在特殊情形下得延长之。
第二,候补期的作用,介绍人的责任,以及转党的手续和标准。
凡非工人成分入党者,必须经过一定的候补期限。候补期的作用是教育和考察。党应该按照各地具体情况给候补党员以党的教育,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提高他们的政治认识到党员的水平,分配他们一定的工作,在工作中教育他们。同时,党应该审查候补党员的个人品质,以及历史地多方面地去考察他们在政治思想上、在党的工作上和对党忠诚的程度上,是否具备了入党条件,以作为转党的准备工作。
三入党手续,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
第一,一定的手续。
新党员入党时必须经过一定的介绍人(依党章及目前规定是:工人、雇农一人介绍;小资产阶级出身者二人介绍;脱离其他政党而加入本党者三人介绍)。由党的小组和支部通过,经上级党委的批准。参加过其他政治派别的分子入党,必须经过区党委、中央分局或中央的批准。
第二,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的规定。
恢复党籍或重新入党的问题,应遵照中央的决定,并按具体情况决定之。其原则有四:
(一)长期脱离党,但仍在继续为党工作,党内有人证明者,恢复党籍。
(二)长期脱离党,自称仍在继续为党工作,但党内无人证明,而今日已具备入党条件者,重新入党,候有证明时,恢复党籍。
(三)曾经长期参加党的工作,中有相当时间(一两年)脱离党的工作,未做违反革命利益的事,而现在已经恢复党籍者,则脱离党的工作的这一时期,不算在党龄之内。
(四)长期脱离党,未做违反革命利益的事,经过相当长期的考察而今日已具备入党条件者,重新入党。
至于政治上变节的分子,则不得重新入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