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控制市场物价的几点意见*
(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一)上海七月底龙头布(注「龙头布——又称龙头细布,是当时上海第十七棉纺厂生产的一种印有龙头牌商标的棉布,一九五八年这个商标停止使用。从一九七八年起,上海各棉纺厂恢复使用龙头牌商标。——第32页。」)每匹二万七千元(注「这里指当时流通的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自一九五五年三月一日起发行新的人民币,代替原来流通的人民币。新币一元等于旧市一万元。——第1、29、32、38、51、54、84、94、113、147、158、166、168、190、193、200、212、228、238、260、269页。」),二十支金城纱(注「金城纱——是当时上海永安公司各厂生产的一种印有金城牌商标的棉纱。一九六○年九月棉纱按等级论价后,不再使用金城牌商标。——第32页。」)每件六十万元,这在当时全国物价水准上看是过低的,不正常的,原因在银根(注「银根——指金融市场上货币的供应情况。
(八)工矿投资及收购资金,除中财委认可者外,由各大区财委负责,自此电到达日起一律暂停支付。
(九)中财委及各大区财委对各地军费(除去仓库建筑等)应全部拨付,不得扣压。但请当地党政军当局叮嘱部队后勤负责同志,不得投入商业活动。
(十)地方经费中,凡属可以迟发半月或二十天者,均应延缓半月或二十天。
(十一)目前各地贸易公司,除必须应付门售者外,暂时不宜将主要物资大量抛售,应从各方调集主要物资于主要地点,并力争于十一月二十五日(至迟三十日)完成;预定十一月底十二月初于全国各主要城市一齐抛售。为了解各地准备情况及避免抛售中此起彼落,各地需将准备情况报告中财委,以便大体上统一行动日期。
(十二)对于投机商人,应在此次行动中给以适当教训。为此:
(甲)目前抢购风盛时,我应乘机将冷货呆货(注「冷货呆货——指销路不畅或销不出去的商品。——第31页。」)抛给投机商,但不要给其主要物资。
(乙)等到收缩银根、物价平稳,商人吐出主要物资时,我应乘机买进。
以上措施,请各地讨论并作准备。如有意见,请即电告。在准备中所有布置,切勿登报外传。
*注「这是陈云同志为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起草的指示。」
控制市场物价的几点意见(一九四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