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章
由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故称公粮。公粮按夏秋两季征收,全年统一结算。在革命战争时期,公粮是人民政权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公粮仍然是人民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由于这个原因,本书一些地方谈到财政收入时,往往把公粮、税收并列提出。这时所说的税收,指关税、盐税、工商税等,不包括农业税。——第7、18、30、40、48、53、63、70、76、85、90、96、99、113、127、144、179、205页。」),大部新区只在今年一二月才收起,不少地方尚未收齐,新解放区的税收整理也不是很快的。所以去年一年的情况是,继续分散经营,但分散经营中的统一程度迅速提高。目前到了新的时期。公粮大部已征收起;统一的税则、税目、税率已经公布;因为大陆已解放,税收也比去年多。放在面前的问题是,继续停留在去年那个阶段上,还是前进呢?全国财政会议(注「一九五○年二月十三日至二十五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北京召开全国财政会议。这是新中国成立以后财政经济工作的一次重要的会议。会前,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所管各部举行过一系列专业会议,摸清了基本情况,作了充分准备。会议经过详细讨论,决定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管理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以实现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物资供求平衡和金融物价稳定。三月三日,政务院根据这次会议讨论的意见,作出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随后,出现了全国财政收支接近平衡、金融物价趋于稳定的新局面。——第43、54、70、115页。」)讨论的结果,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注「指一九五○年三月三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见本书《统一财政经济工作》一文(第63—68页)。——第70页。」)和中共中央的号召(注「指一九五○年三月三日中共中央向各级党委发出的《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同志对于财政经济工作,在过去长时期内,是习惯于被分割状态下的各自分散处理的,这在当时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并且获得了巨大成绩。但是,现在必须切实地加以转变,如果不加转变,则要犯严重的错误。”——第70页。」)答复说:要前进,不能停留。就是说,财经工作要从基本上分散经营,前进到基本上统一管理。也就是说,虽然分散经营的成分仍然有,但主要的将是统一管理。这种改变,是适应目前在地域、交通、物资交流、关内币制等等方面已经统一的情况的。
究竟统一管理哪几件事?这在政务院决定中已经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统一财政收支,重点在财政收入,即国家的主要收入,如公粮、税收及仓库物资的全部,公营企业(注「这里所说的公营企业,意同国营企业,都是指各级政府经营的企业。一九五二年九月以后,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规定,不再使用“公营企业”这一名词。——第4、67、70、79、86、93、102、113、152页。」)的利润和折旧金的一部分,统归国库。没有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的支付命令,不能动支。这样,就保证了国家收入的统一使用。在财政支出方面,则规定:军队供给统一于人民解放军总司令部的后勤部;政府机关、学校、团体则规定编制,规定供给标准,编外和编余人员由全国编制委员会统一调配,不经批准,不得自招新的人员。机关、学校和工厂企业,按照工作和生产情况,均须规定工作人员的数量和每个人员的工作额,一切可省和应该缓办者,统统节省和缓办,反对百废俱兴。要集中财力于军事上消灭残敌,经济上重点恢复。此外,全国国营贸易机构资金、物资的运用调拨,集中于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注「本书中贸易部、中贸部、中央贸易部都是指一九四九年十月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当时,贸易部主管国内外贸易。一九五二年八月,贸易部撤销,成立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分管国内外贸易。——第30、33、39、55、66、71、85、90、124、159页。」)。一切军政机关、学校、团体和公营企业的现金,除留若干近期使用者外,一律存入国家银行。所有这些,是统一管理的主要内容。这些统一在今天已经必不可少。如果国家收入不作统一使用,如果国家支出不按统一制度并遵守节省原则,如果现有资金不加集中使用,则后果必然是浪费财力,加剧通货膨胀。这样,不但有害于对战争和军政人员的供应,而且有害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
毫无疑问,上述内容的统一管理,比之去年的基本上分散经营有根本的区别。如果问:在统一管理之后,哪些是仍然存在的分散经营?回答是:还很不少。例如,农业生产,在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规定了总的方针之后,必须由地方政府担任具体的组织和领导;国家工厂的一部分完全划归地方和军事机关管理,另一部分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有(注「这里所说的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所有的企业,指中央人民政府各部门投资经营的企业,简称中央投资经营的企业。——第66、71页。」)的,也暂时委托地方政府或军事机关管理;财政收入上,地方附加(注「地方附加——是地方随正税征收的、不列入国家预算的部分。正税指列入国家预算的税收。国家对地方附加的比例有严格的限制。例如,农业税地方附加,一般不得超过正税的百分之十五,某些获利大的经济作物区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第49、65,71、117、158页。」)粮和纯属地方税(注「地方税——是地方留用税收的统称。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年四月一日发布的《关于统一管理一九五○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中,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收和地方留用税收。各地征收的国家公粮、关税、盐税、货物税和工商业税,均归中央人民政府所有,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指拨。其他税收,如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统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各大行政区、各中央直辖省(市)人民政府之全年财政预算,划归地方留用;各大行政区所属省(市)人民政府应留用部分,则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根据各省(市)人民政府之全年财政预算予以划分。决定还提出,中央人民政府给各大行政区、省(市)规定的国家公粮及税收任务,必须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所规定的政策和税种、税则、税率努力征收;超过部分,公粮按八成留归地方,二成上解中央;税收按七成留归地方,三成上解中央。——第49、58、65、71、158页。」),仍归地方支配;依据税则、税目、税率,国家规定了征收公粮、税收数字后,地方政府在严遵法令之下努力工作,严查漏税得来的款项,则以分成办法,大部归地方。同时,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管理,绝不是说,公粮、税收归了国库之后,征收、保管、运输工作,以及在各地的中央人民政府各部所属的企业,地方政府不必或不应过问。相反地,地方政府对粮、税的征收、保管、运输,负有全部责任。地方政府对当地的中央所属企业完成主管各部所给的计划任务,负有指导、协助、监督的责任。没有地方政府这方面的工作,这些企业完成计划任务将是不可能的。此外,为使东北行政区能更好地在财政经济上支援全国起见,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东北的货币(注「指一九四六年三月起东北解放区东北银行发行的地方流通券,简称东北币。东北解放战争结束以后,为使东北及早恢复生产,特别是工业生产,减少全国战时财政对东北的影响,中央决定,东北市制暂不与全国统一。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收回东北银行的地方流通券,井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自四月一日起,按东北币九元五角折合人民币一元的比价收兑。东北银行同时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下级机构,——第8、46、72页。」)暂时维持现状,在财政上对东北也暂时只采取抽调物资的办法。
像我们这样地区广大、许多地方又解放不久的国家,实行统一管理,是否太早,是否困难?比之过去解放区被分割时期,一个解放区内部财经工作由分散进到统一的那种进度来看,在目前实行财经工作的统一管理,确是提早了。但是由此而来的困难并不算大。因为除边疆交通十分不便的省份,如新疆和西藏,仍应另作处理外,全国各地的电报电话已经畅通,几小时内可以电报往复,几分钟内可以电话问答;铁路已经全部恢复,航空运输也将开始。现在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已经可能做到逐日收到各地业务情况和收支数字的报告。这就是说,现在不是被分割的农村解放区,全国已经统一了,一切进步的交通、通讯工具已由人民掌握,过去那样的困难,今天已经不存在了。因此,提早统一,已有可能。我们不应偏顾统一管理工作方面的小困难,而造成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大困难。应该克服小困难,以避免大困难。
这样程度的统一,地方机动性是否太少?是的,地方机动性比以前大大减少了。但是我们知道,目前国家的财政收支不但不富裕,而且有赤字,可以机动使用的现金和物资本来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