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6章
三、农业税应以通常产量为固定标准。对于农民群众由努力耕作而超过通常产量的部分不应加税,借以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四、农村中的交易税(注「交易税——是一九五○年一月三十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的一个税种,但没有公布税法。当时各地征收交易税的范围,主要是粮食、棉花、土布、牲畜、药材等。一九五一年国家规定,对土布改征货物税。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规定,粮食交易税改征货物税;棉花交易税并入商品流通税;牲畜交易税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公布征收办法,全国统一执行;各地单行办法一律取消。一九六二年,为加强集市贸易管理,开征集市交易税。——第96、108页。」),应该规定一个恰当的起征点,只是对于比较大量的货物交易才征税,对于农民很小数量的交易则不应征税。
(乙)在工商税方面
一、继续执行工轻于商和日用必需品轻于奢侈品的征税政策。
二、征收不得超过应征的税率。
我们相信,上述各方面的措施如能顺利执行,对于全国工商业渡过目前的困难,是能有所帮助的。
此外,有些人提议由政府制订投资条例或公司法,我们认为有此必要,现正在起草中。
关于调整公私经济关系的问题,现在我要说的就是这些
关于调整税收
从今年三月统一全国财经工作以来,国家财政出现了收支接近平衡的新局面。由于三、四、五这三个月的财政收支接近平衡,财政赤字不大,增发的钞票很少,也就取得了金融物价的稳定。但是,我们的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偏差。在征收农业税、征收工商业税(注「工商税——即工商业税,是一九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确定的一个税种。政务院同时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部分。一九五八年九月推行工商统一税后,所得税部分独立为工商所得税,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第49、65、96、107、178页。」)和发行公债等项工作方面,都出现了一些偏差,发生了一些毛病。人民对于这些偏差和毛病,已经表示了他们的不满意。我们必须改正这些偏差和毛病,例如征收公粮的工作,在地区上和在负担面上有畸轻畸重的现象,负担面太窄,使得一部分人负担过重。城市税收方面,同样有畸轻畸重的情况,也有逃税漏税的情况。税目太多,有的重复,有的不明确。计税方法和估价不统一,许多手续繁杂。这些偏差,主要应由上面负责,即应由财经主管机关负责,而不应责备税务工作人员。
三、简化税目。准备减少的税目有二百余种,简化合并的有二百余种(例如各种棉织品统一于棉纱作一次征税,各种毛织品统一于毛纱作一次征税),两项共减去五百余种。
四、减轻盐税,以便利广大的消费者。
五、统一计税方法和估价方法,并按照实际情况作统一的解释。
人民政府的税务人员一般地是尽了职的,他们受命要把应征税额全部征起以保证国家财政的需要,没有他们的努力,是不能完成这个艰巨任务的。这不应该叫他们为“贪功”,而应该说他们是尽职。但是偏差是存在的。由老区派往新区去的干部,人地生疏,一时不甚了解情况,经验又感不足,有些人作风生硬。原在旧政府工作由我们留用下来的人员占了税务人员的大多数,他们中许多人是好的,是尽职的,但有些人则还是沿袭过去的不良作风,同时也发现了少数贪污腐化分子。所有这些不良现象,主要地是由于我们对他们教育不足而来。一经实施充分的教育工作,整顿作风,这些不良现象便可以消除。
根据过去时期的工作,我们已取得了相当丰富的经验,有把握使我们的税收工作做好。为使我们的税收工作完全符合于《共同纲领》关于税收政策的规定,即“国家的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的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人民政府应该有步骤地采取以下各项措施。
(甲)在农业税方面。
一、只向主要农产品征税,凡有碍发展农业、农村副业和牲畜的杂税,概不征收。
二、为着照顾目前农村经济的情况,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当地减轻农业税。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征收,不许提高,也不许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