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1章
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
民。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
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已登记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
省军区(卫戍区、警区)、军分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市)的人民武装部,
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征兵期间,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
及其他有关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征兵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第八条征兵期间,各单位应向广大青年深入地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为当年征集的对象。
第三章体格检查
第十二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
作。
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报名应征。
第二章兵役登记
第九条县、市兵役机关,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应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