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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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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到地点、联系办法和接收等有关事宜。

(二)新兵分拨应相对集中,一个县、市征集的新兵补充到部队的单位,一般不超过三个师或

独立团。

(三)县、市应先派得力干部,负责将新兵送到部队的师或独立团。送兵干部与新兵的比例为

一比三十左右。

(四)县、市在新兵集中后,应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数进行编组和必要的军事常识教育。

第二十一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兵役机关办理入伍手续,发给《应征公民入伍

通知书》。其家属凭入伍通知书到户籍管理部门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并享受军属待遇。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

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第六章交接新兵

(五)新兵送到部队后,送兵干部应向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文化、特长等情况,办

妥交接手续后及时返回。

(六)部队在新兵到达时,要热情欢迎,并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干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由县、市组织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为单位派出联络组,负责与有关县、市联系,商定新兵

第二十三条交接新兵工作,可以采取由县、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队报到或部队派人接兵

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由县、市派人送兵的,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征兵开始时,部队以师或独立团(武警部队以总队或独立支队,下同)为单位派出联络

组,负责与有关县、市征兵办公室联系,商定送兵到达地点、途中转运和交接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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