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第350节
理念的绝对权利出现在以婚姻和农业为起点(见第203节)的法律规定和客观制度中,不论理念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上帝的立法和恩赐或是权力和不法都好。这种权利就是英雄创建国家的权利。
第351节
本于上述同一规定,文明民族可以把那些在国家的实体性环节方面是落后的民族看做野蛮人(如游牧民对待狩猎民,以及农业民族对待前两者,等等)。文明民族意识到野蛮人所具有的权利与自己的是不相等的,因而把他们的独立当作某种形式的东西来处理。
附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战争和争端,是争取对一种特定价值的承认的斗争,这一特征给这些战争和争端以世界历史的意义。
第347节
这种环节作为自然原则所归属的那个民族,在世界精神的自我意识的自我发展进程中,有执行这种环节的使命。这个民族在世界历史的这个时期就是统治的民族;它在世界历史中创立了新纪元,但只能是一次的(第346节)。它具有绝对权利成为世界历史目前发展阶段的担当者,对它的这种权利来说,其他各民族的精神都是无权的,这些民族连同过了它们的时代的那些民族,在世界历史中都已不再算数了。
附释:一个世界历史性民族的特殊历史,一方面包含着它的原则的发展,即从它幼年潜伏状态起发展到它全盛时期,此时它达到了自由的伦理性的自我意识而进窥普遍历史;另一方面,它包含着衰颓灭亡的时期,其实,衰颓灭亡标志着在这个民族中出现了一个作为纯粹否定它自己的更高原则。这种情况指出,精神过渡到了那个更高原则,而另一个民族获得了世界历史的意义。
从这一新时期开始,先前那个民族就丧失了它的绝对利益。诚然,那时它也会积极地接受更高原则,并按这个原则把自己组织起来。但是它对待这个原则,好象对待螟蛉子一样,缺乏内在的生气和活力。它可能丧失其独立,也可能作为一个特殊国家或一批国家而继续存在或苟延残喘,并偶然地卷入各种各样的内部事业和对外战争中。
第348节
第352节
各种具体理念,即各种民族精神,在绝对的普遍性这一具体理念中,即在世界精神中,具有它们的真理和规定;它们侍立在世界精神王座的周围,作为它的现实化的执行者、和它的庄严的见证和饰物而出现。作为精神,它不外是它的积极运动,以求绝对知道自己,从而使它的自我意识从自然直接性的形式中解放出来,而达到它自己本身;所以在它解放过程——世界历史的王国——中,这种自我意识形成的原则。
居于一切行动也包括世界历史性行动在内的顶点的是个别的人,他们是使实体性的东西成为现实的那种主观性(第279节附释:)。他们是世界精神的实体性事业的活的工具,所以是直接跟这种事业同一的;但是这种事业又躲避着他们,所以它不可能是他们的客体和目的(第344节)。
因此他们虽然完成了这种事业,但是他们既得不到同时代人的崇敬和爱戴(同节)、也得不到后世舆论的崇敬和爱戴。相反地,他们在这种舆论中只是由于他们事业的主观形式而享受到一部分不朽光荣。
第349节
一个民族最初还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家庭、游牧民、部落、群体等等向国家状态过渡,一般说来,就是理念采取民族形式的实在化。如果没有这种形式,民族作为伦理性的实。体——它自在地存在着——就缺乏客观性来为自己和为别人在法律——即被思考的规定——中获得一种普遍物或普遍的定在,因而这个民族就不会被承认。由于它没有客观的合法性和自为地固定的合理性,所以它的独立只是形式的而不是具有主权的。
附释:即使普通观念也不会称家长制是一种国家制度,不会称在这种状态中的民族是一个国家,或它的独立是具有主权的。因此在现实历史开始以前的情况,一方面是毫无利害感觉的愚昧的天真,另一方面是为获得形式上承认而斗争的勇气和复仇的勇气(参阅第331节和第57节附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