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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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印度哲学
耆那教在认识论方面还提出了对事物的判断形式理论,认为对事物的判断可有七种形式,即:存在(有)
、不存在(无)
、存在又不存在(亦有亦无)
这五种永恒的实体加上时间就构成了宇宙的根本要素。
在认识论方面,耆那教提出了五种“智”的理论。这五种智是:感官智(mati,通过感官等获得的认识)
、圣典智(s′ruti,借助符号和言语获得的认识)
、极限智(avadhi,直接获得的在时空上极为遥远的事物的认识)
、他心智(manahAparyaya,对别人精神活动的直接认识)
、不可描述(不可言)
、存在并不可描述(有亦不可言)
、不存在并不可描述(无亦不可言)
、存在又不存在并不可描述(亦有亦无亦不可言)。并认为,由于事物是变化的,由于事物在地点、时间、特性等存在形式上具有多样性,因而在上述每一判断形式前都应加上“或许”一词。
耆那教在道德伦理方面的观点主要表现在它的“五戒”
、完全智(kevala,对一切事物及其变化的最完满的认识)。耆那教认为这五种“智”中的前两种是“间接的”
(指要借助感官等)
,而后三种则是“直接的”
(指不借助感官等,直接把握认识对象)
,并认为前三种“智”有可能产生错误,后两种则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