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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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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不生故:如果因中无果,那么一切东西就能产生一切东西,如从草、沙、石中生出金银,但这种现象是没有的;能作所作故:因只能产生特定的果,即特定的果必然由特定的因所产生,例如,土能用来作瓷器,而草木则不能;随因有果故:某一事物必然是由有同类性质的事物所产生的,因和果在性质上必定是相同的,如麦芽和麦种必定是同类的东西。

由于上面这五个理由,所以说因中有果(“故说因有果”)

①。

与其哲学体系相适应,数论派在因果观上提出的最主要理论是“因中有果论”。所谓因中有果,就是说结果实际上不过是原因的转变,在原因中即已包含了结果,或者说结果潜藏于原因之中,原因和结果仅仅是相同事物的因位与果位。

关于因中有果,《数论颂》曾提出了五个理由来论证:

“无不可作故,必须取因故,一切不生故,能作所作故,随因有果故,故说因有果。”

根据《金七十论》的注,此颂可作如下解释:无不可作故:不存在的东西是不能被创造出来的,例如,在沙子中不能产生油,除非沙子中原来就有油;必须取因故:一定的果必然有一定的因,原因与结果有着确定的关系,例如,奶酪可以从奶中得到,而不能从水中得到;

十一根和五大这十六谛仅是“变异”

(因为十一根为我

--162

印度哲学551

慢所生,五大为五唯所生)

①参见自在黑:《数论颂》3及乔荼波陀的相应注释。

②参见真谛译《金七十论》卷上。

③参见自在黑:《数论颂》9(引自《金七十论》)。

--163

651印度哲学

①。

数论是转变说哲学体系,它认为呈现在人们面前的世界万象可以看作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是某种根本因转变出来的。

数论派在建立其哲学体系时虽然设想有两个最高实体,有自性和神我这“二元”

,但又认为“知者非本变”

②,即认为神我既不是因,亦不是果。因而,在数论体系中可作为因而又不作为果的只有自性一个。这样,数论的转变说体系中的根本因就只能是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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