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则纯粹是一种轮回主体。
胜论派、正理派、弥曼差派虽与吠檀多派同属婆罗门教系统,但这些派别却没有像吠檀多派那样接受奥义书中提出的“梵”作为最高我,没有设立一个最高实体。这些派别说的“我”尽管也是一个轮回主体,然而更主要的却是人的自我意识、生理或心理现象的主体。这种“我”显然既不是能创造世间一切事物的精神实体,也不是唯一实在的人的主观意识,它被赋予的功能相对吠檀多派的“我”及佛教的一些派别中的轮回主体的作用是较为有限的。
耆那教的“有我论”与上述各派的“有我论”既有共同处,亦有不同处。共同处在于它所说的“命我”与其他派别说的“我”一样是轮回的主体。不同处在于它所说的“命我”
则是对最高我的无知的产物,或是最高我的一种属性。总之,此派的“我”主要是指自然界和
①参见摩陀婆:《摄一切见论》。
②参见商羯罗:《各派学说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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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哲学52
、“我老了”等一类短语中所显示出的属性来表明。
“我”
不是什么不同于身体的东西②。
第五节各派“我论”之比较
从以上的论述中不难看出,印度各主要宗教与哲学流派的“我论”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我论”
人的本原、主宰者或控制者。
数论派与瑜伽派中相当于“我”的概念有两个——“神我”与“细身”。
“神我”虽被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实体,但却与吠檀多派中的“最高我”
(梵)不同,“最高我”在吠檀多派中被实实在在地作为万物的最高实体,而“神我”在数论、瑜伽派中则并不是唯一的最高实体,数论、瑜伽派除了认为有“神我”这一实体外,还认为作为世界根本因的物质性实体“自性”也存在。
“神我”的作用则仅仅是辅助“自性”演化出现象界。至于“细身”
,另一类是“无我论”。婆罗门教系统的“六派哲学”以及耆那教属于“有我论”
,而佛教和顺世论则属于“无我论”。然而,无论是在同属“有我论”的派别之间,还是在同属“无我论”的派别之间,都存在着重要的差别。
首先比较属于“有我论”的各派。
属“有我论”的各派又可分为四种类型。吠檀多派是一种类型,数论派与瑜伽派是一种类型,胜论派、正理派、弥曼差派是一种类型,耆那教又是一种类型。
吠檀多派“我论”的特点在于它所说的“我”有“最高我”与“个我”之分。最高我是一切的最终本体,而个我(作为轮回主体或现象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