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产生的业的物质流入“命我”
(灵魂)
耆那教理论体系中的社会伦理思想亦占较大比重,它的主要经典《谛义证得经》的一半篇幅(第六至第十章)都叙述了这方面的内容。
耆那教也有高的道德标准和低的道德标准。低的道德标准是五戒(不杀生、不妄语、不偷盗、不淫,不执著世间事物)
③。高的道德标准是“灭漏”。
“漏”即身、语、意的行为
①参见《俱舍论》卷第十四;《大乘义章》卷第十二。
对在家佛教徒则规定了较低的道德标准,即所谓“五戒”
(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和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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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奉行的“八戒”
②《别译杂阿含经》卷第五中说:“不应问生处,宜问其所行,微木能生火,卑贱生贤达。”
《长阿含经》(小缘经)中说:“汝今当知,今我弟子,种姓不同,所出各异,于我法中出家修道,若有人问:汝谁种姓,当答彼言:我是沙门释种子也。”
③参见乌玛斯伐蒂:《谛义证得经》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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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加上:不眠坐高广华丽之床,不装饰打扮及观听歌舞,不食非时之食)
①。
在对待印度的种姓制问题上,佛教的社会伦理观点与婆罗门教的观点有所不同。
婆罗门教坚决维护四种姓的不平等,佛教则持相反的态度。佛教(特别是早期佛教)认为人的高低贵贱并不是由于人的出身,而是由于人的行为。出身卑贱的人一样能成为贤人②。
不过,佛教反对种姓间的不平等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主要强调无论种姓高低都毫无例外地有权利加入佛教组织,修习佛法。佛教的种姓平等论仅是指佛教范围内的种姓平等。它的种姓平等论的出发点是为了把佛教的影响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中去。佛教并不从根本上反对种姓制,它没有也不可能开展一场消除种姓制度的社会改革运动。然而尽管如此,佛教这种在一定范围内反对种姓不平等的观点还是有积极历史意义的,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对正统婆罗门教视为神圣的种姓制度有所触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