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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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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只有它是包容认识的因。

在一些完全不同的事物那里,如皮、布、毛毡等等,如果它们都具有“蓝色”这种相同的性质,那么,我们对于它们中的每一个就具有了“它是蓝色的”

这种概念。

非法亦是我的特性。它易于(导致)罪恶和不好的结果,它是不可感的并且为对最后一项痛苦的认识所摧毁。

--353

643印度哲学

的因是:①有圣典中禁止的及与法的因相对立的行为,如伤害、不诚实、不适当地占有;②不依圣典要求而行动;③忽略(尽应尽的宗教及种姓义务)。

48。觉、乐、苦、欲、瞋、勤勇、法、非法、行、声是属于无质碍物的德。

49。数、量、别体、合、离属于(上述)二者。

93。觉虽有许多种,但简要地说则有两种:表现为明知(的觉)和表现为无明(的觉。表现为)无明的(觉)有四种:①疑惑;②错觉;③不确定的或模糊的认识;④梦境。

98。正智(表现为明知的觉)亦有四种:①直接感觉的(认识)

;②推理的(认识)

这些与动机的不净将产生意(与不净物)的接触,产生非法。

(《摄句义法论》6)

154。同有两种:“上(同)”和“下(同)”。

“存在”

(或“有”)这种同是最上的(同)

;③回忆;④超人的(认识)。

9。……那些与我们不同的人,如处于出神状态的瑜伽行者,在(他们)那里,出现(一些有关)事物真实形态的极正确的认识……

13。法是人的特性。它给人带来幸福,(是获得)幸福的手段。

法的手段存在于各种实、德、业中,在吠陀和法典中已有规定。一些(法的手段)被认为共同属于所有的人,而另一些则被认为专门属于(有)特殊种姓地位的(人)。在那些共同(属于所有人的法的手段)中,我们(仅)举出下列一些:信法、不伤害、仁慈、诚实、摆脱不适当地占有的欲望、不淫、净化动机、不瞋、沐浴、用洁净之物、敬神、断食、不忽略(尽宗教及种姓义务)。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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