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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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印度哲学
分(的名称)
,因此,决不能不考虑吠陀的全部(而说吠陀有作者)。
6。
87。……对于那些认为“神我”是不活动的(数论哲学家,我们要问:)在(创造之)初,怎么能有性质(德)的作用呢?因为直到那时,还没有(灵魂或我的)业。(《颂释补》英译节本第一部分)
1。
(反对者认为:)
“由于发现吠陀的主张与普通的主张相似,因此,我们具有一种总的观念——吠陀有一作者。而且,这由‘迦塔’等被用作吠陀不同部分的名称所表明。”
3。
或者,这些(“迦塔”等名称)可被作为因袭下来的名称,没有任何原因地加在了吠陀的特定部分之上……
13—14。吠陀自然不表示非常住的意义,因为这种意义对吠陀来说是不可能的……如果它是非常住的,那么,它就不能具有可靠性……
15。至此,我们通过论证已确定:吠陀是达到“法”的正确概念的凭借之物。
(《颂释补》英译节本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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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们既不具有任何关于作者的任何记忆,也不需要任何记忆,因此,吠陀不需要作者……,没有任何(诸如“迦塔”等一类的)名称能表明吠陀的作者。
4。
由于“迦塔”这一名称可以理解为吠陀的某部分被这样的人所解释,因此,这些名称不能必然指(吠陀有)作者。
……
5。……由于(“迦塔”)这(一名称)是吠陀的一个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