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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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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概念的初步规定57

一种。如果思维仅是一种主观的活动,因而便成为逻辑的对象,那么逻辑也将会与别的科学一样,有了特定的对象了。

但这又未免有些武断,何以我们单将思维列为一种特殊科学的对象,而不另外成立一些专门科学来研究意志、想象等活动呢?思维之所以作为特殊科学研究的对象的权利,其理由也许是基于这一件事实,即我们承认思维有某种权威,承认思维可以表示人的真实本性,为划分人与禽兽的区别的关键。

而且即使单纯把作为主观活动的思维,加以认识、研究,也并不是毫无兴趣的事。对思维的细密研究,将会揭示其规律与规则,而对其规律与规则的知识,我们可以从经验中得来。

从这种观点来研究思维的规律,曾构成往常所谓逻辑的内容。

维,“我”

既然同时在我的一切表象、情感、意识状态等之内,则思想也就无所不在,是一个贯串在这一切规定之中的范畴。

附释:当我们一提到思维,总觉得是指一种主观的活动,或我们所有的多种能力,如记忆力、表象力、意志力等等之

①《精神现象学》论意识部分“第一章:感性确定性,这个和意谓”。——译者②据本书第二版,此下尚有“我的普遍性却不是一个单纯的共同性,而是内在的普遍性自己本身”一语,第三版删去,兹特补译于此。——译者③参看康德:《纯粹理性批判》,B131。——译者④纯粹自身联系(die

reine

亚里士多德就是这门科学的创始人。他把他认为思维所具有的那种力量,都揭示出来了。我们的思维本来是很具体的,但是在思维的复杂的内容里,我们必须划分出什么是属于思维本身的或属于思维的抽象作用的。思维的作用,一种微妙的理智的联系,综合起思维所有的内容,亚氏把这种理智的联系,这种思维形式的本身,特别突出起来加以规定。亚里士多德这种逻辑一直到现在还是大家所公认的逻辑,经过中世纪的经院哲学家虽有所推衍,却没有增加什么材料,只是对于原有材料上更加细致的发挥罢了。

近代人关于逻辑的工作,可以说主要地一方面是放弃了一些自亚里士多德及经院哲学家所传袭下来的许多逻辑规定,一方面又掺进去许多心理学的材料。

Beziehung

auf

sich

selbst)在这里是用来表示形式的抽象概念或联系的术语。如甲是甲,我是我,与非甲非我毫无关涉的纯甲或纯我,就是黑格尔所谓的纯粹自身关系。——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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