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章
系对象都必须具有应有的关系本质。这一条件自动地从事物
后者中每一个都具有适当地位,因而在那多种关系中起了自
己的作用,否则便无需决定几个其他客体就能对这种关系作
一特殊决定。这一原理的根据是,一个永恒客体的关系实质
并不是它本身所特有。只要有每一个永恒客体的关系实质就
能决定全部关系实质的统一体系,因为每个客体在内部都具
我们所谈的既是可能性,那么每一种可能的关系就必然
存在于可能性的领域里。每一个永恒客体的这种关系,都建
筑在该客体在一般关系系统中作为一个关系对象的完全肯定
的地位上。这种肯定的地位就是我所谓客体的“关系实质”。
这种关系实质只需要参照该客体就可以决定。其他客体除非
有一切可能的关系。因此,可能的领域便为有限套数的永恒
客体提供了一个统一的关系格架。所有的永恒客体只要自身
的地位允许,便都处在这种关系之中。
因此,可能领域中的关系并不牵涉永恒客体的个体本质。
关系所牵涉的任何永恒客体都是关系对象,其条件是这些关
特别牵涉在这种实质(当该实质是一种复合体时)之内,否
则就无须参照。所谓复合体的问题在下面就要解释。至于
“任何”、“某些”等词则是从逻辑中的变项这一概念中引伸出
来的。整个的原则是某一个肯定的永恒客体A和n(肯定有
限数)个其他永恒客体X1X2……Xn之间某些肯定关系,除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