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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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柏拉图精神哲学982
具有主观性的方式。柏拉图本身就使我们明白他会碰到多少责难。
直到现在还有人常常说柏拉图的缺点在于他太理想了;毋宁可以说,他的真正缺点乃在于他太不够理想了。因为如果理性是一普遍的力量,而这力量本质上是精神的,则精神的事物必然具有主观的自由。这种主观的自由,乃是业已出现在苏格拉底那里并被他大加提倡的那个原则,它是作为一个造成希腊的堕落的原则而活动着。希腊奠立在一个实体性的伦理的自由上面,它不能够忍受主观自由的繁荣滋长。所以理性应该是法律的基础,并且整个讲来也确是如此。但另一方面,良心、自信,——简言之,一切形态的主观自由——本质上是包含在理性之内。主观性与法律、国家有机体诚然是正相反对的。
法律、国家之中的那种理性是一绝对的力量,这种力量通过需求的外在的必然性——这里面有着自在自为的理性——,要求同化家庭中的个人。个人是从自由任性的主观性出发,和全体相联系,选择一个岗位,把它提高到伦理的使命。但是这一环节,个人的这种行动,主观自由的这一原则,却不为柏拉图所重视,有时甚至被他有意地抹煞了。
——那么现在该是把它们贬降到一个过去了的、仅只是历史上的东西的时候了。柏拉图讨论了体育和音乐,而且特别着重地谈到哲学。
①再则他认为国家颁布的劝诫公民各尽职守的法律必须附以序言,以便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心。
②教育,选择最好的东西,简言之,伦理,乃是柏拉图所特别强调的。
(因此监护者是警卫法律的,而法律又是特别和他们相关联的。在柏拉图那里我们诚然也看见关于财产、警察等等的法律,但是他说,“对于高尚和优秀的人物是用不着费神去给他们制定法律的。”
③其实,当质料本身仅包含着偶然性时,人们如何可以发见神圣的法律呢?)
他只是考虑到什么样的国家组织是最好的,而没有考虑到什么样的主观个体性是最好的。柏拉图哲学即在超出了希腊伦理生活的原则之中,同时又掌握了这个原则,并且甚至更把它向前推进一步。
至于说到另一观点,即排斥主观自由原则的观点,乃是。。
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之主要特征。国家的基本精神在于从各方面使固定了的个性消溶于共性之中,把所有的人仅仅当作一
但是这里就出现了一个循环:公共的国家生活靠风俗礼教来维系,而反之,风俗礼教又靠机构制度来维系。风俗礼教是不应该独立于机构制度的,换言之,机构制度只是通过教育设施和宗教才影响风俗礼教。机构制度正必须被看作使风俗礼教成立的第一个条件,而风俗礼教又是使得机构制度
①“国家”篇,第二卷,第三七六页至第三卷,第四一二页(柏克尔本第九三——一五五页)
;第五卷,第四七二页至第七卷末(柏克尔本第二五八——七二三页)。
②“法律”篇,第四卷,第七二二——七二三页(柏克尔本第三六七——三六九页)。
③“国家”篇,第四卷,第四二五页(柏克尔本第一七六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