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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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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同样的理由,柏拉图又取消了婚姻,因为婚姻。。

是不同性别的两个人之间的结合,这种结合在单纯的自然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相互利用”——之外,还保持双方相互的依属。柏拉图不容许他的理想国中有家庭生活,——即是不容许使家庭成为一个独立的整体的那种特性。家庭是扩大了的个人,家庭是自然伦理之内的一种排斥其他关系的伦理关系。这诚然是一种伦理关系,不过乃是属于个体的个人的伦理关系。按照主观自由的概念,家庭也同财产一样,对于个人是必不可少的,甚至是神圣的。正与此相反,柏拉图主张婴儿于出生之后立刻就从

①“国家”篇,第五卷,第四六四页(柏克尔本第二四三——二四四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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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柏拉图精神哲学392

他的理想国里①同样取消了一般的私有财产的原则。因为在。。。。

私有财产制之下,个人、个人意识成为绝对的,或者人格是被看作自在的,无任何内容的。在法律里,我被当作独立自为的个人。所有的人皆同等被当作独立自为的个人。我有这种权利,只是因为人人都同等地有这种权利,换言之,我的权利是有共同性的。但是这个共同性的内容就是固定的个体性。当处理法律问题时,我们所注重的是法律本身,法官们于处理法律案件时,他毫不理会究竟这所房产是属于这一个人或那一个人的,同样那争执的双方也完全不是为占有某项财产而争执,他们的争执乃是为法律而法律(正如道德是为义务而义务一样)

:这样他们就坚持着这一抽象概念,并且是从现实性的内容里面抽象出来的。但是哲学中的共相却不是抽象,而乃是共相和现实性或内容的统一的本质。因此,只有经共相予以否定才建立起来的内容,以及在回复到共相的过程中的内容,才是有效准的内容,单独孤立起来的内容,自身是没有真实性的。只有当我使用事物时——不是当我享有事物,事物对我只是一个存在着的、对我只是一个固定不动的东西时,——事物才会成为我的财产和所有物。但是(另外一个)即第三等级的人②进行手工业、商业、农业,供应公共的必需品,而自己却不能从他的劳动中赢得财产;而整

①“国家”篇,第三卷,第四一六——四一七页(柏克尔本第一六二——一六四页)。

②参看黑格尔:“论研究自然权利的科学方式”

他们的母亲那里带走,把他们一起放在一个特别的机构(羊圈)中,让另外一些生了小孩的母亲作乳母去养育他们。这样一来,没有一个母亲可以认得她所生的小孩。这些小孩受着共同的教育。同样地妻子也由公家分配。他也赞成举行婚礼,给予每个男人以自己的妻子;不过夫妻同居并不建筑在个人的意向上,决定夫与妇的相互恩爱并不以个人的特殊爱好为准。

,全集,第一卷,第三八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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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

个国家乃是一个大家庭,每个人在里面都有其指定的职务,但是劳动的产品是公有的,从他自己的以及所有的人的产品中,他可以得到他所需要的东西。财产是属于我这个个人的所有物,由于有了财产,我这个个人本身才取得存在,取得现实性。根据这种理由,柏拉图便取消了财产。但是他没有说明,在发展工商业的过程里如果没有获得财产的希望,如何会产生对于生产积极性的刺激。我之能够占有财产,即在于我是一个个人。

柏拉图①以为,私有财产废除之后,一切争端、倾轧、仇恨、贪婪等都可以消除,这是大体上可以想像的。但与那较高的和合理的财产所有权的原则比较起来,这只是一个次要的结果。唯有个人有了财产,他才有自由。这样我们就看见,柏拉图本人有意识地把主观自由从他的理想国中排斥出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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