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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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
最后的决定。这种关于哲人的说法,除了根据他们所说的那种标准的无确定性以外,是没有什么别的根据的,从它出发我们是无法进行对于内容的规定的。
关于他们的逻辑学以及关于他们的判断论是无需再多说。。
的,他们的判断论一部分即是逻辑学,一部是文法学和修辞学。因此这是没有什么特别的科学内容的。不过这种逻辑学并不象柏拉图的辩证法是关于绝对理念的思辨科学,而乃是象我们在上面所看见的形式逻辑,——一种对于理由或根据的固定的、确定的、不变的了解或认识,并且停留在这种认识上。在这种逻辑里,占上风的乃是这样的逻辑成分,即其本质主要地在于只寻求表象的单纯性、寻求那自身没有对立面、不陷于矛盾的东西。这种自身内不包含否定性、不包含内容的单纯性,需要一个外面给予的、为它所不能扬弃的内容,——因此它也不能够通过自身达到一个真正的对方。
;③不过这些推论也只是很形式的形式,不能规定任何内容。斯多葛派曾这样说过,“哲人主要地掌握了辩证法;因为一切事物,不论物理的或道德的事物,都可通过逻辑知识而被认识。”
④但是他们却把这种认识归给一个主体,而没有指明,谁是这个哲人。由于这种说法同时缺乏客观的规定的根据,所以对于真理的规定便落在主体上,必须依靠主体作
①同上书,第二卷,第四○三节以下,参看塞内卡:“书信集”一○七:只有物体能动,声音是物体。
②“第欧根尼。拉尔修”
,第七卷,第六三节;塞克斯都。恩披里可:“反数学家”
斯多葛派常常以极其个别或琐碎的方式发挥他们的逻辑学。主要的事情是对象符合于思维。对于这种思维他们曾作过详细的研究;但结果表明,这只是一个极其形式的原则。
说共相是真理,说思维有一个内容、一个对象,而这个内容是和思维相符合的,——大体说来,这都是很正确的。这是很正确的,而且也是具体的;不过这仍然是一种形式的规定性;规定性是应该有的,不过总失之太形式了。
,第七卷,第七○节。
③第欧根尼。拉尔修“
,第七卷,第七九——八○节。
④“第欧根尼。拉尔修”
,第七卷,第八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