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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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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参考塞内卡:“论幸福生活”第五章中所说:“故幸福的生活是在正确和确定的判断中,是稳定的和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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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斯多葛派的道德学94

界的实在性趋于丧失的时候,实在的精神、生活就消失在抽象的共相里:那已经破坏了真实的共性的意识必会退回到它的个体性,在它的思想里力图保持它自身。

这里面便包含着抽象自由和抽象独立的规定。如果自由的意识是我的目的,则在这个一般的目的里一切特殊的规定均消失了。而自由的这些特殊规定构成了义务、法律;它们作为特殊的规定消失在自由的共性里、在我的自我独立的纯粹意识里。这样我们就看见了他们这种意志的坚强性,他们不把特殊的东西算在意志的本质里,而使自身从特殊中逃避出来。我们看见,一方面这是一个真实的原则,但另一方仍然是很抽象的。这原则包含着这样的思想:即世界的情况并不是合理的、正当的;不过只是主体本身应该坚持它的自由。

②这篇演说的论证是光辉的,常常富于雄辩,象塞内卡的那样。

人们可以被激动,但常常不会感到满足。我们可以叫这种东西为诡辩;必须承认其机智和公正的意见,但却缺乏足以引起信心的最后基础。

(乙)

同时在斯多葛派观点中包含着一个较高的、虽说消极的、形式的原则,即唯有被思维的东西才是目的和善,因此人必须单独在这种没有别的内容的抽象形式里(象康德的纯义务原则)去建立并巩固他的自我意识的基础——在思想的形式里,亦即在它自身、在它的抽象里去求归宿,而对于它本身的任何内容均不予注意、不去追寻。

③孤立于一切事物的精神的形式的固执,并不给我们阐明客观原理的发展,而只是一个主体保持其自身于——不是愚笨的而是意愿的——漠视一切、始终不变的状态中;这就是他们所谓自我意识的无限性。。。。。

因此举凡一切来自外面的东西、世界、情况等等,在这里获得一个可以被扬弃者的地位。所以它所要求的不是一般的合理性与生存、定在的和谐,——换言之,它所包含的不是我们可以叫做客观的伦理、客观的正当事情的东西。柏拉图曾经提出了一个共和国的理想,这就是说,一个人类的合理的情况。人类在国家中的这种情况、这种法律、伦理、风俗习惯的有效性,构成了理性的现实的一面。只有通过世界的这样的合理的情况,那外部世界与内心相适合的原则才具体地发挥出来。

由于斯多葛派的伦理原则停留在这种形式主义里面,因此他们所有的演说和议论均封闭在形式主义的圈子里。他们的思想正是意识:不断地回复到同它自身的统一。他们这种蔑视存在的力量是很大的,他们这种否定态度的强度是崇高的。

斯多葛派的原则是绝对意识的理念中一个必然的环节:它也是一个必然的时间上的现象。因为象罗马世界那样,当世

①塔四佗“编年史”

,第一四卷,第五三章;第一三卷,第四二章。

②同上书,第一三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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