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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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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普遍”的思维,以及对此的坚持,那么在伊璧鸠鲁的哲学里则正相反,原则是感觉,是直接的个体的东西。但是在考察这种哲学的时候,我们必须把一切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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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伊璧鸠鲁哲学35

如果把理智的一贯、一贯思维叫做逻辑的思维的话,则我们也很可以把他们叫做哲学家;胡果先生的情形就是如此,不过他却似乎没有自诩为一个哲学家。理智的一贯和哲学的概念完全是两回事。

在塞内卡那里我们找到许多有教益的东西,足以唤醒并加强人的心情的东西,和富于机智的辩驳、修词学、锐敏的区别。但是在阅读这些道德的演说时,我们同时感觉到冷淡无情、令人厌倦。

现在我们过渡到斯多葛派哲学的对立面、伊璧鸠鲁派。

乙、伊璧鸠鲁哲学

伊璧鸠鲁派哲学和斯多葛派哲学是同样地流行,或者可

于是这种和谐才在这种具体意义下达到了。为了道德修养、善良意志的坚强性、自我沉思起见,读一读马尔克。安托宁所写的东西实在是再好不过的了。他是那时全部著名的文明世界的皇帝,就他私人而论,他的行为也是高尚的、正直的。不过罗马帝国的情况却没有通过这个哲学的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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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

帝得到改变。他的继承者性格与他不同,不受任何东西的约束,他的主观任性和邪恶心情,更无法阻止那些坏情况不出现。那乃是一个异常之高的、内在的精神原则,理性意志的原则,这原则实现其自身,从而可以形成起一种合理的法制情况,一种有教养的、有秩序的情况来。只有通过这样的合理性的客观性,那些集中在哲人理想中的诸规定才可以巩固起来。这样,就会有一个伦理关系的体系,伦理关系即是义务,各个义务形成一个体系。如是则每一个规定都有它一定的地位,这一个从属于另一个,而较高的规定则统治着。这样一来,良心(这比起斯多葛派的自由还更高)就有了约束,各个规定在精神中巩固起来,我们叫做义务的客观关系也按照正当情况的方式得到坚持,而且这些义务也可以在良心中具有固定的规定的效力。从良心看来,这些义务不仅仅显得有效而已,还必须确定地对于我有效,必须在我之内具有共相的性格,必须为我的内心所承认。这就是合理的意志与现实性的谐和。

这一方面是伦理的——法律的、正当的情况,客观的自由、作为必然性而存在着的自由的体系;另一方面,由于良心出现了,所以合理的东西在我的内心中成为现实的。

①根据俄文译本,第二册,第三六一页增补。——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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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哲学史讲演录第三卷

以说还要更加流行。因为希腊的政治生活和伦理风俗已经没落,而后来罗马帝国治下的世界对当时的现实也不能满意,于是人们便回到自己的内心,在那里寻找道义和伦理生活,寻找一般生活中已经不复存在的那些东西。伊璧鸠鲁的哲学是斯多葛主义的反面:斯多葛派把作为思维对象的存在——概念——看作真实的东西;伊璧鸠鲁并不把存在看作一般的存在,而看作感觉到的东西,把以个体的形式出现的意识看作本质的东西,——从而赋予居勒尼派的学说以较多的科学性。这样也就很明显:既然把被感觉到的存在认作真实的东西,那么概念的必要性也就根本被取消了,一切便分崩离析而失去了思辨的意义,而是肯定了对于事物的一般流俗的观点;这样,事实上它并未超出一般普通人的常识,或者毋宁说是把一切都降低到一般普通人的常识观点。前比作为特殊的学派出现的,如犬儒学派和居勒尼学派,现在前者转为斯多葛学派,后者转为伊璧鸠鲁学派:斯多葛学派和伊璧鸠鲁学派是科学化了的犬儒学派和居勒尼学派。犬儒学派同样曾经说过,人应当把自己限制于单纯的本性;他们曾经在生活必需的范围内寻找这个东西。但是斯多葛派则把这个东西安放在普遍的理性里面;他们把犬儒学派的原则提高为思想。

同样,伊璧鸠鲁也把“享乐即是目的”这个原则提高成为思想:快乐要通过思想去求得,要在一个由思想所规定的普遍的东西里去寻找。如果说在斯多葛学派的哲学里面,原则在于对于“逻各斯”

斯多葛派的原则还没有达到这样一种具体的东西,一方面作为一个抽象的伦理性,另一方面作为在我之内的良心。自我意识本身的自由是基本原则,不过还没有达到它的具体形态,而那足以造成幸福的关系又仅仅被规定为不相干的、偶然的东西,必须予以放弃的东西。在理性的具体原则里,世界的情况和良心的情况都不是不相干的。

这就是斯多葛派哲学的大概。对于我们最关重要的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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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伊璧鸠鲁哲学15

道他们的观点、知道他们的〔思想与当时的时代的〕①主要联系。在罗马世界中,意识倾向于斯多葛派哲学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并且和当时的情况相适合的;因此在罗马世界里,斯多葛派哲学特别投合。那些高贵的罗马人在他们自己的生活里仅表明了那否定的一面,即对生活、对一切外界事物的漠不关心。他们只是在主观的或消极的方式下,就私人生活的方式而论,可以说是伟大。再则罗马的法律学者据说都是斯多葛派哲学家;不过一方面我们发现,我们的罗马法教师们对于哲学大说其坏话,另一方面他们又陷于不一贯,因为他们称赞罗马的法律学者,说他们曾经是哲学家。就我所了解的一点法律而言,我在罗马人那里找不到思想、哲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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