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主观的客观的)
小说
戏剧
这还是行不通。主观与客观的在文章里不能永远分划得很清楚的,在抒情诗里也有时候叙述,在戏剧里也有抒情的部分——这在古代希腊戏剧与元曲中都是很显明的。况且,这还是以散文与韵文对立,我们在前面已说过散文在形式上是没有与韵文对立的资格。
有人又以言情,说理,记事等统系各体,如诗歌颂赞哀祭等是属于言情的,议论奏议序跋等是属于说理的,传志叙记等是属于记事的。这还是把诗歌与散文搀混在一处说,势必再把诗歌分成言情,说理,记事的。这样越分越多,而且一定越糊涂。
没有。那就是说,诗与散文遇到一处的时候,诗可以列阵以待,而散文总是一盘散沙。那么,在形式上散文既不能整起队伍来,而要强把它象诗一样的排好,怎能不混乱呢?
后来,姚鼐的《古文辞类纂》,把文章分为十三类:论辩,词赋,序跋,诏令,奏议,书说,哀祭,传志,杂记,赠序,颂赞,铭箴,碑志。这虽然比萧统的分法简单了,知道以总题包括细目;可是又免不了脱落的毛病,如林语堂先生所说:“……姚鼐想要替文学分十三体类,而专在箴铭赞颂奏议序跋钻营,却忘记了最富于个性的书札,及一切想象的文学(小说戏曲等)。”(《新的文评序》)不过,林先生所挑剔的正是这种分类法必然的结果:强把没有一定形式的东西插上标签,怎能不发生错误呢?再退一步讲,就是这种分类不是专顾形式,而以内容为主,也还免不了混乱:到底文艺作品的内容只限于所选的这些题目呢,还是不止于此?况且这十三类中分明有词赋一类,词赋是有定形的。
曾国藩更比姚鼐的分类法简单些,他把文艺分成三门十一类。他对于选择文章确有点见识,虽与萧统相反,而各有所见。萧是大胆的把经史抛开;曾是把经史中具有文学价值的东西拉出去交给文学——《经史百家杂钞》。他似乎也看到韵文与散文的分别,不过没有彻底的明白。对论著类他说:著作之无韵者。对词赋类他说:著作之有韵者。以有韵无韵分划,似乎有形式可寻,但这形式是属于一方面的,以无形式对有形式——以词赋对论著。但是无论怎么说吧,他似乎是想到了形式方面。至于到了序跋类,他便没法维持这有韵与无韵的说法,而说:他人之著作序述其意者。这是由形式改为内容了。以内容分类可真有点琐碎了:传志类是所以记人者,叙记类是所以记事者,典志类是所以记政典者……那么,那记人记事兼记政典者又该分列在哪里呢?有一万篇文章便有一万个内容,怎能把文艺分成一万类呢?况且以内容分类是把那有形式的诗赋也牵扯在泥塘里,不拿抒情诗史诗等分别,而拿内容来区划,这连诗形学也附带着拆毁了。
那么,以文人的观点为主,把文学分为主观的与客观的,妥当不妥当呢?象:
(主观的)
那么,我们应当怎样研究文学的形式呢?这很简单,诗形学是专研究诗的形式的,由它可以认识诗的形式,它是诗形的科学。散文呢?没有一定的形式,无从研究起。自然小说与戏剧的结构比别种散文作品较为固定,但是,它们的形式仍永远不会象诗那样严整,永远不会有绝对的标准(此处所说的戏剧是近代的,不是诗剧)。
散文——议论文
韵文——抒情诗
(客观的)
叙记文
叙事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