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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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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失事地点有:手枪7支、自动枪1支(按:实际上是两支),有的已烧毁,子弹43发,枪套8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5元券1张、10元券6张,共65元,烧了一半和完整留下的军服、床上用品、椅套、书籍本子、手表等东西。其中有些东西由地方有关部门保管着。

7.这些迹象证明,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人员使用的。

代表蒙古人民共和国方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边防内务军事务管理局处长 中国驻蒙特命全权大使

桑加上校许文益

观察飞机失事的情况,从最初着陆的地方强烈擦地,从29米起着火,又21米起机身部分破碎,并向周围散落。从第一个点开始到二三百米处有标着“……56”号码的机翼部分、三连靠背座位两个,在500米处留下了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有喷气发动机(按:飞机尾部残骸实际上已没有喷气发动机,当时我方不知道)、编有“256”号码的飞机尾部,在东边约五十米处,作为失事要害的头部已完全烧毁,金属熔化、凝结。

2.该机在没有外来影响下,而由于自身的不明原因,降低飞行高度,试着用腹部着陆时,左翼(按:在会谈中我方提出,根据现场调查应为右翼,蒙方确认为右翼)撞地,造成严重损坏,因此发生爆炸而失事。

据乌兰巴托中央机场气象台报告,在9月13日两点钟时,肯特省伊德尔莫格县上空有二至四级的云,能见度五十公里,无危险的气象情况,无风沙,无雾,无风。

3.失事飞机是装有英国制“三叉戟-1E”型喷气发动机的用于远程飞行的客货机。

4.除失事飞机主身、机翼、尾部、发动机之外,没有留下完整的东西,完全损坏,不能使用。

1971年9月16日

于温都尔汗

蒙方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失事遇难人员安葬的纪要》稿子,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军事人员驾驶的,1971年9月13日夜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领空,于同日夜2时在肯特省伊德尔莫格县苏布拉嘎盆地试图降落时失事的“三叉戟-1E”型飞机旁九人遗体按下述方式安葬:

1.九人遗体于1971年9月16日11时安葬在距失事地点西1.1公里的无名高地的东坡,东经111°17′40″,北纬47°41′20″。

在这架飞机上除九名遇难者的遗体外,没有发现装有其他货物的痕迹。

5.从飞机失事地点找到八男一女共九人的尸体,从外表看死亡的情况,都是由于飞机爆炸烧灼皮肤和骨头,头部损坏,手腿折断,除一人的皮夹克没有烧毁外,其他人的所有衣服全部烧毁,赤身被抛到不同的距离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提出建议,死者是由于飞机失事而死亡是清楚的,所以没有必要进行解剖。因此双方商定不进行法医解剖而埋葬。

双方第一、二轮会谈(3)

死者的脸形已分辨不清,从烧毁衣服的特征、周围的武器、某些死者身上没烧毁而留下的手枪套、子弹带和从失事地点找到的某些证件来看,证明他们是军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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