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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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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会的直接当事人:江腾蛟、王维国、陈励耘、周建平,没有一个人知道"571工程纪要"。至今,他们之中也没有一个人作出过"三国四方"会议是"按照《'571工程'纪要》的计划召开的"的证词。李伟信,作为"纪要"的"半个孤证",也没有作出过这样的供述。在程洪珍的日记本中,也没有这种记载。因此,"材料之二"的"认定",只是"推理"和"假设",没有事实根据!此其疑点之二。

(3)"材料之二"指出,林立果按照林彪"先搞个计划"的"授意",在1971年3月22日至24日写出了"571工程纪要"的反革命政变纲领。也就是说,这个"纪要"的草案,是在"三国四方"会议前一个星期,才写好。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林彪当时已经首肯了这个"纪要"的草案。试问,在没有林彪首肯的情况下,林立果怎么就能按照《'571工程'纪要》的草案,擅自在上海召开"三国四方"会议,组织实施,甚至作出了"组织上的准备和分工",确定了政变的"指挥班子"?!此其疑点之三。

(4)关于开会的准确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必须指出的是,专案和审查搞了十几年,所谓"三国四方"会议,究竟有哪些人参加?他们都是何时到场的?这些重要情节,至今没有说清楚。

1971年的中央57号文件和相继公布的"材料之一、之二、之三"中,虽然多次提到会议的时间问题,但都是采用"1971年3月底",这样一种笼统的"口径",回避点明会议的准确起、止时间。直到1982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给陈励耘、周建平的"免予起诉书"和军事法院给王维国、江腾蛟的"判决书"中,仍采用的是"一九七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晚至四月一日晨",这样一些时间概念相当模糊、宽泛的措词,使人感到其中有那么多"猫腻"!在图们和肖思科的《超级审判-审理林彪反革命集团亲历记》中,对会议的准确结束时间,也没有点明。此其疑点之四。

这只能说明,事实上,文件对陈励耘的上述指控,查无实据!其他与会的人,没有一个作出与陈励耘相同的"交代"。

这就说明,当初文件上"据陈励耘交待,这次会议,讨论了政变问题。"的说法,完全是逼、供、信的产物!以上中央文件对陈励耘的两点指控,纯属不实之词!陈励耘不知道"571工程纪要";"三国四方会议"上,也没有讨论"政变问题"!

既然,陈励耘不知道"571工程纪要",既然"三国四方会议"没有讨论"政变问题",那么,陈励耘何罪之有呢?!

事实是,犯罪情节可以不查,可以巧妙地"绕过",事实可以没有,但"罪"是一定要判的。这就是官方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实质是:"法律必须以政治需要为依据"!

◇所谓的"三国四方会议"与政变无关

作为办案常识,搞清案件的确切时间,不仅是必须的,而且也是最起码的。因为这直接关系到确定有哪些涉案嫌疑人的问题。如果一个人没有"作案时间",就可以马上排除他的作案嫌疑。

关于林彪事件中著名的"三国四方"会议,官方在1971年的中央57号文件和相继公布的"材料之一、之二、之三"中,把它作为林彪反党集团进行反革命政变准备阶段的重要证据之一,有过浓墨重彩的渲染。但是,仔细研究,令人疑窦丛生。

(1)我们注意到一个基本事实:"三国四方会议",是1971年3月31日晚开始的。林立果企图实施反革命政变的时间是1971年9月8日。也就是说,两者相隔,整整半年之久。

必须指出这样一个起码的常识:历史上的任何一次政变,最怕的就是"走漏风声"。因此,为了严守机密,只有在发动政变的前夕,才能向参加者公布。否则,必遭杀身之祸!

作为久经沙场,且亲身参加过堪称"政变"经典之作的"南昌起义"的林彪,怎么会愚蠢到不顾兵家之大忌,叫他的儿子林立果,在距9。13政变半年之前,在远离政变中心--北京钓鱼台数千里的上海,把几个矛盾重重的人,搞在一起,大谈什么反革命政变,还拼凑什么政变的"指挥班子"?!难道他就不懂"夜长梦多","日久生变"的道理吗?!实在有悖常理!此其疑点之一。

(2)"材料之二"认定:"三国四方"会议是"按照《'571工程'纪要》的计划,一九七一年三月底在上海召开的"。这个"认定"的证据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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